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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花店”风波,也有一段时间了。
我默默的看了几天,一直都忍着,没回复一帖。目的就是希望能够全面的了解事情,并更多的观察网友们的反映。
如今,我 就来发表下自己的一些观点。分三部分,1、有关法律的,2、有关道德的、3、有关网友的。
1、有关法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这条是支出消费者的。
但是这个第二十五条还有下半句“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本商品,属于仿真花,如果属于一般标准品(重复的,非独一无二的)(非订制品),消费者是有权利无条件退货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本次事件中,买花一方,主要是涉及换货和退货,已经在朋友圈和平台上发表评价。以上行为,皆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使用民法典(私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属于一般民事纠纷。
卖花一方,主要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威胁,恐吓,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治安法(公法)管辖范围。将他人照片,微信号,电话号码发送到某些网站的行为可能还涉嫌违反《刑法》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条款。
从法律上讲,谁轻谁重,一目了然。
这就好比,一个人嚷嚷了两句(民事纠纷),另一个人上来就是拳打脚踢(治安,或者刑事案件)。
2、有关道德的
法律是外在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不违反法律的,必然不应该受到外在的道德非难。
因为如果你用道德去非难一个不违反法律的行为,那么将会使人,失去在社会处事的标准,因为不违法,也可能被道德非难。谁还能得到安生?
因此,我们要求别人做什么不做什么的时候,更应该以法律为准绳,而我们要求自己做什么不做什么的时候,更多应该以道德为准绳。
不能本末倒置,要求别人的时候,以道德,而要求自己的时候就以法律。这就是是错误的理解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了。
3、有关网友的
网络是真实社会的一部分,并不能因为他的虚拟属性,就否认网络不是社会。
网友作为网络的组成,也是社会的一部分。
在网络上,我们的行为更应该遵守法律,同时用道德约束自己。
有些网友,发表的,言论实在不敢恭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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