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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今日事] 摊上事了!男子离职后竟屡次在泰州一餐厅干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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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6 08:4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近日
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这样一则起诉书
一男子因涉嫌诈骗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移送审查起诉
具体什么情况?一起来看
↓↓↓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21年8月21日至25日,被告人张*天至靖江市晨阳里**餐馆扫码点餐消费,其利用曾在该店工作时未被删除的收银系统管理员身份,在扫码消费时,虚构已付款的事实,连续多次在该店消费,涉案酒食共计价值人民币6347元。
被告人张*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结算单等书证;
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天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等。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2021年8月至9月,被告人张*天经夏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工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上述银行卡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608.2万余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至少人民币151.52万元。
被告人张*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天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图片▲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张*天
于2022年8月23日
向靖江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张*天,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97********,*族,大专文化,餐馆服务人员,住山东省滨州市**县**镇**村**号。被告人张*天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9月30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15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24日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耒阳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2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天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肖*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天,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天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靖江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张*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天与他人结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天犯有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正所谓天道酬勤
脱贫致富靠双手
勤劳致富最光荣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使用不法手段获取财富
危害社会和谐的行为
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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