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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今日事] 气人!靖江某厂内女子发生意外,负责人操作惊掉下巴!竟然…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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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2 10: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大家都知道
工伤是有单位承担赔偿的
但是如果遇到了特殊情况
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不承认
也不愿意承担责任
遇到这种情况
你知道如何维护权益吗?

在靖江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一起来看是怎么回事
👇
女子刘某在工作中因故受伤,向企业申请工伤赔偿,但却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拒绝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日前,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纠纷。

2021年2月20日,原告刘某至被告某紧固件厂工作,从事冲压件加工。同年8月31日,刘某在工作中右手拇指受伤,经诊断为右拇指末节毁损伤。刘某受伤后多次与某紧固件厂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达成共识双方既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刘某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拒不协助,称刘某不是该企业员工。对于刘某所提供的她与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聊天及通话记录、工作期间的考勤表等证据,被告均予以否认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是企业法人,有用工资格,原告有劳动能力,且未达退休年龄,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原被告双方虽未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刘某与企业相关负责人马某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刘某请假等事宜均向马某申请,工资也由马某发放。而马某与被告某紧固件厂投资人孙某是夫妻关系,刘某也一直称呼马某为“老板娘”,符合常理,也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常见经营模式,可以确认她与某紧固件厂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靖江法院最终判决刘某与某紧固件厂存在劳动关系。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帮助用人单位规避法律风险。劳动者应加强证据意识、理性维权,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主动通过法律途径合法维权。

对很多一线劳动者而言
找到一份工作
能够按时领到报酬即可
极少会关注自己
与所在的单位是什么法律关系
所以一旦和所在的单位发生纠纷
特别是人身伤害的情况
就会发现自己难以找到证据
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因而陷入维权难的被动局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之日起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小编提醒: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定要尽可能保留能够证明自己付出劳动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服、工作证、考勤表、采购小票、工作群聊天记录、请假条等等一切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现如今
企业明目张胆
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越来越少
但依然存在像上面
这种企业的“算计”行为
希望相关部门能对此加以规范
避免更多纠纷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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