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每日一个知识点 之董监高的法律责任篇 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距正式施行还有三个多月的时间。 对于新《公司法》,首席法务员一直不断的认真学习,深刻领悟。本篇是首席法务员关于新《公司法》中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法律责任的学习心得和笔记。 首席法务员 首先注意了新《公司法》中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高了职业门槛。并直接规定了禁止任职的情形和不得兼职的法律要求。(见新《公司法》175条、178条) 其次,新《公司法》对董监高人员规定了一个“负有忠实、勤勉义务”的法律规定(见新《公司法》180条) 第三,关注到新《公司法》还引入了一个“实际控制人”、“影子董事”的规定和责任要求。 首席法务员 与大家共同学习几个法律概念。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事实董事:法律尚没有规定认定的标准和具体的条件,实践中,一般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869号民事判决观点,将未登记在册的董事认定为“事实董事”应具备三项条件:其一,公开以董事身份活动;其二,从事董事应履行的责任;其三,和其他董事同等地参与管理公司事务。 影子董事: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正式的董事成员,但实际上却拥有行使董事的职权和影响力的人。 忠实、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是指公司董监高人员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忠实义务是指公司董监高人员执行职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更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首席法务员对公司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理解是新《公司法》把董监高的执行职务的内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不可为和如何为。同时也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违反执职的法律义务明确了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个层面。 即两个法律义务,三个责任层面。 新《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的责任义务进行了重大变化。 1、强化了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2、完善了董监高的忠实及勤勉义务; 3、新增了董事及高管因执行职务致损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4、强调了董高履职的独立性; 5、加强了董事在清算阶段的责任。 6、建议董监高提高责任意识,注重履职独立性,并要求公司购买责任保险。公司应更新章程并细化规定,完善董监高履职流程及要求。 首席法务员现将新《公司法》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类人员)在公司执职管理活动中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个层面。)从公司法全文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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