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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关于表决权的“过半数”规定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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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关于表决权的“过半数”规定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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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友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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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6 08: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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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
新《公司法》中关于表决权的“过半数”规定的梳理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基于其地位就公司议案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是股东权的核心。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表决权与出资比例挂钩;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一股一票。
优先股在大会上通常无表决权,除非股息被拖欠。
大股东只要掌握一定比例的普通股就能控制公司。表决权可委托他人行使。
在公司事项表决权的比例方面,不同类型的公司有不同的规定。
在公司表决权规定上,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有一票,而有限责任公司则依出资比例行使,除非章程另有规定。
对于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形式等重大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其他事项表决方式可由章程规定,如不按出资比例、一人一票或设置“一票否决权”等。
章程还可对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事项设定更严格的通过比例,如四分之三以上或全体股东通过,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在公司表决权中,“过半数”指超过50%的票数,不包括50%;而“半数以上”则包括50%本身。在决策过程中,“过半数”要求更严格,需超过50%同意才能通过,而“半数以上”则只需达到或超过50%即可。在法律上,二者也有不同解释。“过半数”不同于“半数以上”,按照《民法典》第1259条的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而“不满”“超过”“以外”,则不包括本数。这就意味着,“过半数”并不包括半数在内,而“半数以上”则包括半数在内。
新公司法共有26处规定了“过半数”,其中很多地方属于对原公司法“半数以上”的更改,非常值得关注。
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股东权利、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等方面,都有要求“过半数”的规定,首席法务员现将这26处规定梳理汇总并对照解读如下:
1. 公司设立: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4. 监事会或监事的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6. 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股东会的特别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8. 董事会决议的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0.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
11.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1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4.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5.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股东大会就前款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6.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7. 公司债券的发行:发行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18. 公司债券发行的特别决议: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19. 公司18. 公司债券发行的特别决议: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该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董事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9. 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该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 公司解散的特别决议: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1. 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2. 股份回购的决议: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情形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该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24. 关联交易的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5.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质询权:股东大会应当每年按照规定提供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供股东查阅。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26.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新《公司法》中关于“过半数”的规定,体现了公司治理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有助于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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