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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姜堰,当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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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今日事]
事发姜堰,当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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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园汪汪
南园汪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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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6
发表于 2024-4-28 08: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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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每个人名下都有银行卡
可是如果某天
有朋友找你借用银行卡
甚至答应给你一笔
不菲的好处费
千万不能为了蝇头小利
掉入未知的陷阱
获利不成反而容易“获刑”
典型案例
近日,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张甸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辖区村民周某涉嫌非法出借名下银行卡。在掌握充分的证据后,警方迅速出动将周某抓获,并根据其供述抓获同案犯吴某。面对审讯,周某、吴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周某在朋友吴某的推荐下,将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不法分子刷流水,并协助诈骗分子在ATM机上取诈骗赃款,以此获利。
目前,周某、吴某分别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近年来
公安机关的“断卡”行动成效显著
但骗子仍在想方设法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引诱心存贪恋的人
越过法律边界
警方普法
1
“断卡”行动断的是哪些“卡”?
手机卡和银行卡。手机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的电话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2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提供银行卡并有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什么是“帮信罪”?
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请广大市民
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
利用“两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务必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
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
以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
坚决不与陌生账户
进行资金往来交易
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若发现银行账户出现异常状况
应第一时间到银行卡
开卡行查明原因
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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