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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大股东控制,一直不分红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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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8 09: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肇庆
公司被大股东控制,一直不分红怎么办?
利润分配权,是股东按照出资比或者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
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司法机关一般不过度干预。但是,现实中常出现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故意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权益的现象。
现在,不少公司存在这样的现象,明明经济效益是十分良好的,但是大股东攥着公司里的钱,就是不给小股东们进行分红,即使公司分红也满足召开过股东会决议和确实有盈利两个条件,公司还是找尽借口,百般推辞,钱不在我们手里,那么小股东应该怎么办呢?
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但一直未履行的,公司股东可以诉请法院要求公司根据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
但是,如果公司长时间没有(拒绝)召开股东会议,隐瞒营业收入,拒不提供财务报表,并以亏损为名不分配利润。则新《公司法》对小股东的权利救济亦有通道。
司法救济途径】一、向公司主张股权收购请求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向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三、向侵权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红字部份摘自泰州市姜堰区法院。撰写:宋琪 审稿:赵东平)
首席法务员认为:并于小股东有权申请退股,行使股份回购权维护权益,公司法对股份回购的条件予以了严格限制:
实体要件(满足其一)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可分配利润)。
2、公司有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行为。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程序要件(同时满足,并满足实体要件之一)
1、对上述事项相关的决议表示反对
2、上述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
首席法务提请注意:
因公司不分配利润而起诉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的,需满足五年能分红而未分红的实质条件和对公司不分红的决议表示反对的程序要件,并于法定时限内起诉。因此小股东如察觉到自己在公司中逐渐被边缘化甚至无法行使正当的股东权利,务必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首席法务员认为,关于公司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小股东诉请法院强制分红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已有相关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依据该条规定,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虽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当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股东权利情形的,公司股东可以诉请法院强制分红。
首席法务提请注意:
从司法实践中,对小股东诉请强制分红的法院裁判要旨分析。一般要满足以下情形:
1、在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满足进行盈余分配的条件下;
2、在大股东滥用多数表决权不通过股东会分红决议;
3、公司大股东存在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时,损害其他股东的实体利益的情形。
只有举证证明明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在没有股东会决议的情形下,强制公司分红。
小股东如何证明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可分配的税后利润?
公司盈余一般是指在缴纳税款、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利润。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结合双方举证程度,依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首席法务员建议:小股东可以以行使知情权的方式,要求查阅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或者直接查帐。通过对帐单、凭证、流水帐簿等核心文件的审核来确认,必要时,可以通过申请会计审计的方式进行举证。
首席法务提请注意:
实操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小股东可以在请求法院强制分红,但需要证明以下两点:
1、证明公司存在盈利,满足分配利润的前提条件;
2、证明大股东存在滥用表决权恶意不分红,同时自己却存在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的情形,致使小股东的权益受到实质损害。
二、小股东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对公司存在的可分配利润进行审计,以确定公司可分配利润数额。
三、小股东在诉讼前,应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并充分说明理由,如果大股东利用多数表决权不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小股东应要求大股东说明不分配利润的理由及目的。
四、小股东应在诉讼过程中对大股东存在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进行相应举证,同时该部分举证关系大股东对变相分配、隐瞒或转移的利润的赔偿问题。
关于小股东有权向侵权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
网上暂时没有相关的案例。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由下的原告即是公司股东,且无需经过上述前置程序。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在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中,利益受损主体为股东,胜诉利益自然归属于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直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以股东利益实际受到损害为条件,仅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事实而没有损害的事实,不应提起股东损害赔偿之诉。
以上内容非首席法务员原创,属于首席法务员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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