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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的创业者恶梦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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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7 12:4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我国2013年开放全面认缴制,使得众创业者可以抵门槛入市,一展伸手,同时也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然而亦有多位创业未成功者不得己退出市场,为了生活而回归打工。 然而退出来的你以为没事了吗? 不然。。。 曾经创业开设有限公司,因多方面原因没有经营得下去而退出创业行列的,公司如果未实缴却转让给了别人,那么你还得为别人承担往后经营中产生的债务的风险,这是因为新公司法出台了第88条: ‌‌新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的内容‌:新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规定,‌出让人应当对‌受让人未缴纳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即出让人在受让人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1 ‌新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的背景和意义‌:这一条款的背景在于商事交易中强调效率和公平的原则。出让人在转让未届期‌股权时,往往已经进行了合理估价,并且优先购买权本身会形成一个内部的价格形成机制,因此最终的交易价格往往已经排除了未缴纳出资的部分。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商事公平和股权转让的自由,避免对股权转让作过多限制,从而影响到股权的自由转让。 ‌新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的相关法律责任和影响‌:这一条款对出让人和受让人都有重要影响。出让人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受让人‌追偿,但如果没有追偿权,将会产生道德风险,限制股权转让自由。此外,新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没有例外规定,意味着出让人的补充责任不得豁免。 而且这一条有着溯及力,就是法溯及过往。。。。 不公平吗? 是的,我己经退出公司了,当初转让的时候并不知道会有这样的责任,为什么新法条来约束我过去的行为呢? 我相信立法者会考虑到这个问题的,,我们共同期待吧,也不要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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