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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中院法官吴晓蓉是否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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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一、钢架大棚补偿按十一年前购置价且5种规格都一样认定,不符常理,不符《征补条例》2000年购置钢架大棚一套3300元包括钢管使用寿命8-10年和卡簧、卡槽、压膜线、地钩等配件使用寿命3-5年。评估公司查勘记录有5种规格47个不是46只大棚,2011年拆迁时仅有报废钢管没有配件。根据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应按拆迁公告时间2011年3月11日的钢架大棚价格由评估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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