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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去楼空!泰州这里曾经排长队的知名火锅店被起诉!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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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去楼空!泰州这里曾经排长队的知名火锅店被起诉!结果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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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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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民事裁定书靖江市良某公司因与靖江香某公司的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此前判决,提出上诉。具体内容如下: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江市良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法定代表人:黄某良。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初,靖江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香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法定代表人:吴某扣。上诉人靖江市良某公司(以下简称良某公司)与被上诉人靖江香某公司(以下简称香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4)苏1282民初27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良某公司上诉请求:
上诉人良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首先,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因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工程款,上诉人多次催要均未果后于2020年1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值新冠疫情期间,靖江市多次处于封城状态中,上诉人出于无奈才以补充证据为由撤回了起诉。疫情结束后,被上诉人公司又人去楼空,一审法院明知上诉人起诉过被上诉人,但从2022年一审法院裁定确认被上诉人进入破产程序到一审法院宣告被上诉人破产为止,被上诉人的管理人从未通知过上诉人申报债权,且破产重整程序在短短两个月内结束。管理人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上诉人2023年到法院起诉维权时才知道被上诉人公司已经破产,法院告知上诉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上诉人申报后,破产管理人于2024年3月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确认上诉人的债权。据此,上诉人当然只能到法院诉请确认债权,而与上诉人存在债权债务的当然是被上诉人。其次,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上诉人根据法律规定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经管理人不予确认后向一审法院提起确认破产普通债权的诉讼,管理人尚且在履行其破产管理人的职权,那么无论被上诉人注销与否,一审法院都应当先受理案件,在受理案件后再确定被上诉人的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而不是简单粗暴的将案件驳回起诉。且管理人声称如果上诉人不起诉被上诉人,管理人就不会将被上诉人的账簿等资料提供给上诉人查阅。被上诉人注销与否只是事实状态,并不影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存在的既定事实。本案被告是明确的,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已经注销为由认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并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香某公司二审未答辩。
一审法院判决:
良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香某公司尚欠良某公司债权934000元;2.诉讼费由香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9日,香某公司发起人黄*为设立该公司与良某公司订立房屋加固、维修合同,约定由良某公司为香某公司将位于靖江市的房屋进行加固及维修,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清单结算。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良某公司和香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书,该合同的工程总价为354181.6元,以上合同总价约107万余元。工程结束后,香某公司先后共支付了35万元工程款,尚欠72万余元未支付。2016年5月,香某公司火锅店开业,但香某公司一直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支付。2017年1月25日,香某公司付款5万元,此后再未支付给良某公司任何款项。良某公司多次到店面追讨,但香某公司始终未付欠款。良某公司曾于2020年1月提起诉讼,后因疫情及需补充证据等原因,先行撤诉。疫情过后,香某公司经营的火锅店早已人去楼空。2022年,一审法院裁定香某公司破产,良某公司向香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但管理人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9月5日,该院作出(2022)苏1282破39号之一裁定,裁定宣告香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2022年10月31日,香某公司被注销。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良某公司提起诉讼时,香某公司已经注销,其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已经丧失,故良某公司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靖江市良某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未有证据提供。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七十三条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因此,法人注销登记是法人依法终止,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的要件。法人终止后无法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香某公司已于2022年被宣告破产并注销,依照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其已无法作为本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认定良某公司不符合本次诉讼的起诉条件并无不当。上诉人良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说到曾经的香天下火锅2023年8月曾有靖阅网网友爆料位于上海城和恒天广场附近的两家香天下火锅店突然关门不再营业,人去楼空上海城附近的那家店里更是一片狼藉而还有很多人的会员卡里有余额还未消费......而据上文显示,香某公司早已于2022年被宣告破产并注销。据网友表示,这家曾经排着长队、一桌难求的火锅店是很多靖江人的打卡地,最终落得如此局面,实在是令人唏嘘。有网友认为,随着消费更加谨慎,竞争愈发激烈,行业环境更加严酷,近年来,市场造就了一些品类机遇,也让一些店铺陷入困局。有些收获满满,逆流而上,屹立不倒,然而,也有店铺生意惨淡,多数品牌则以惨淡收场。在如今的消费降级大潮中,很多曾经风光无限的店铺逐渐失去了往日的光彩。我们眼看着一些店铺从辉煌变得平淡冷寂,最终在一声声惋惜中消失,沦为“时代的眼泪”。在你的记忆里,还有哪些令你“意难平”的店?一起来评论区说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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