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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泰兴市滨江镇蒋港村村民侯建成。大约1998年左右周邦和因弟媳去世,一人承包田不想承包,通过老队员和农技员将一个人的承包地转让给我家,算我小孩子的承包地,此后国家和村委就向我履行相应承包田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和他家之间的关系自行中断,当时没有书面合同,2009年周邦和死后其弟周苏河耍赖要这承包地,未能得成。2011年3月21因集体荒地征用,按承包地进行分配,村干部就不给我小孩的,说这块承包地不是我家的,前去和村干部理论,结果村干部竟剩我不注意,动手把我打伤。在村委会调解时,周苏河已承认是转让给我家,他要地的理由是:自家的承包地自建鱼塘,种粮不够吃???他听村干部的处理意见,这种理由村委也支持?承包地可以自建鱼塘吗?按承包地收钱向我收,现按承包地分钱就不给我,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承的,村干部为什么要这样做?一、这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交回承包土地只能是承包方自愿行为,而不应当是承包方受骗或者被迫做出来的决定。通常有承包方的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情况有(1)承包方的家庭人口发生重大变化,无力耕种,又无意进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二、《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已经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如果承包方和发包方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对方予以接受,既使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是生效的。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它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四、转让,是指承包方经发包方的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丧失。这都是有法可依的。我三月二十八日上访至泰兴信访局一百多天无答复,中途不知催促多少次,最后还是七月十一日我以书面形式上访才至泰州信访局,滨江镇才给出我回复。七月十四日到泰兴信访局进行复查,八月二十四日拿到不予受字(2011)7号。望广大网友帮我出谋划策,在此表示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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