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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人民法院和泰州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捏造事实,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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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 09: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阅读数:288

​​​尊敬的网友你们好!                                                                                                                                      好久没有在网上发布微博,是因为没有作用,今天实在没有办法昨天刚收到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民终1606号判决书,才知道以前网上说判决书上写错,还不相信,今天我也刚遇到过,被上诉人写成被吕东新,其实吕东新是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从整个判决书中可以看出审判人员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整幢楼房23间,被上诉人也是原告只购买了22间,从时间上也能证明,上诉人也是被告在一审中,上诉人在一审答辩状写得很清楚,开庭也说得很清楚,并且审判长亲自到现场拍照和清点整幢楼房间数,为何在判决书中不写真实数字,为什么要少写1间,是否得到好处费用吗?为什么要狼狈为奸,同流合污?
整幢楼房23间,图片很清楚。第一张图片证明楼梯从后面上去;第2张整个楼房图片;第3张就是上诉人购买的房;中间最上面一张图片是原溪桥旅馆仓库,中间一张是原溪桥旅馆工作人员休息室;中间下面一张是二楼卫生间;右边上面一张是后面楼房结构图
事实整幢楼房还在,可以谁不信来数一下,另外上诉人也有整幢楼房照片发到网上,特别二审审判人员还会捏造事实,有什么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购买协议书放在有争议的房屋里面吗?难道你也得到什么好处?上诉人未能提供购买原溪桥商业公司厕所协议书,有原因的,在2011年地方政府非法拆迁,把上诉人的合法厂房非法强拆,也诉讼人民法院要求恢复原状,并且赔偿损失,由于人民法院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开庭将近十次,都是裁定书驳回诉讼,既然不符合民事诉讼范围,为何要开庭这么多次数?是不懂法还是论持久战?于法律而不顾,共产党怎么养了你们一群蛀虫败类,什么司法体制改革,保证每一个案件公平公正的裁决,变成了梦话。这个案件其实很简单,把事实搞清楚,整幢楼房是否23间,证据被上诉人是否只购买了22间就行。现在的国家腐败要从法院开始查一下,清除这些蛀虫败类,司法才能让每一件案件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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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9 16: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院已经知悉,据与案件承办法官了解得知,本案中,溪桥卫生院通过签订买卖协议并支付对价,整体受让了计数为22间房屋的整幢楼房一幢(包括楼梯间在内)、七架梁平房18间、五架梁平房9间(包括厕所),其中应当包括整幢楼房中楼梯间内原作厕所用途后由吕东新擅自改造而成的涉争小屋1间,虽溪桥卫生院对全部购得的房屋未及时通过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书,但已经有权部门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且领取了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故对溪桥卫生院作为涉争小屋所依附且不可分割的整幢楼房的财产所有权人,本应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吕东新并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关于其支付相应对价用于购房的事实主张,同时还否认借住关系存在,但又不能充分说明其长期占住涉争小屋具有合法根据和正当理由,吕东新的辩解明显不具备诉讼理性,故不予采信和支持。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溪桥卫生院与原泰兴市溪桥工业公司签订售房协议,购得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三层楼房一幢(包括楼梯间),并依法取得包括该楼房所在地在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应当认定溪桥卫生院对涉争房屋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吕东新主张案涉房屋系其于1991年购买所得,但其未提交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吕东新二审当庭陈述其从1990年开始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于1991年与案外人翁国栋、印建堂签订案涉购房合同一份,获得改房屋所有权。按照吕东新陈述其自1990年起一直居住案涉房屋,若其确于1991年签订关于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应将该份合同应存放于案涉房屋中,与吕东新辩称该买卖合同因其2011年厂房被拆除导致合同灭失相互矛盾。故吕东新主张案涉房屋系其依法购得的观点不能成立。溪桥卫生院作为案涉房屋合法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吕东新腾空并返还房屋。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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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11 15:12: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胡说八道,可以到现场清点间数,整幢楼房23间,是审判人员在帮助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请问法院有被上诉人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是借租协议吗?你们又有什么证据证明上诉人购买房屋协议书就放在涉案房屋里吗?你们没有证据证明就帮助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利益关系?现在是法治社会,还会出现谁有钱谁有权就帮着谁说话吗?并且上诉人在前购买,被上诉人在后购买,被上诉人购买协议写得很清楚,并且一审审判长也到现场,为何要少写一间,目的何在,事实整幢楼还在,可以来数一下,证据就是被上诉人只购买22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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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11 15:42: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泰州法院 发表于 2020-10-09 16:13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院已经知悉,据与案件承办法官了解得知,本案中,溪桥卫生院通过签订买卖协议并支付对价,整体受让了计数为22间房屋的整幢楼房一幢(包括楼梯间在内)、七架梁平房18间、五架梁平房9间(包括厕所),其中应当包括整幢楼房中楼梯间内原作厕所用途后由吕东新擅自改造而成的涉争小屋1间,虽溪桥卫生院对全部购得的房屋未及时通过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书,但已经有权部门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且领取了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故对溪桥卫生院作为涉争小屋所依附且不可分割的整幢楼房的财产所有权人,本应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吕东新并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关于其支付相应对价用于购房的事实主张,同时还否认借住关系存在,但又不能充分说明其长期占住涉争小屋具有合法根据和正当理由,吕东新的辩解明显不具备诉讼理性,故不予采信和支持。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溪桥卫生院与原泰兴市溪桥工业公司签订售房协议,购得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三层楼房一幢(包括楼梯间),并依法取得包括该楼房所在地在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应当认定溪桥卫生院对涉争房屋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吕东新主张案涉房屋系其于1991年购买所得,但其未提交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吕东新二审当庭陈述其从1990年开始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于1991年与案外人翁国栋、印建堂签订案涉购房合同一份,获得改房屋所有权。按照吕东新陈述其自1990年起一直居住案涉房屋,若其确于1991年签订关于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应将该份合同应存放于案涉房屋中,与吕东新辩称该买卖合同因其2011年厂房被拆除导致合同灭失相互矛盾。故吕东新主张案涉房屋系其依法购得的观点不能成立。溪桥卫生院作为案涉房屋合法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吕东新腾空并返还房屋。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在法治国家,还有人顶风作案,作为法院本应该遵守法律,请问审判长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租借关系吗?从时间上也不符合社会规律,真是谁有钱和有权就帮助谁,有多腐败。作为土地证,土地证抬头是谁?连这个法律关系都不懂还当审判长吗?土地证是2005年领取,那时原溪桥商业公司也就是溪桥卫生院还是村集体土地,怎么可能变成划拨土地,请问溪桥卫生院有省政府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批文吗?并且市政府发的证是合法有效吗?连你们法院作出土地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为何市政府还伪造证据,捏造事实骗取省政府批文,这个情况是有的,你法院就能以什么证明这个土地证包括涉案房屋吗?当今的国家还有一群蛀虫败类败坏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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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9 18:5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我也在打一个案子,一审我输了,二审再输,我对泰州的司法系统会彻底绝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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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9 21:26: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我的判决书把我姓写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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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7 07:46: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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