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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今日事] 泰州这里一女子凌晨报警!民警赶到后反将她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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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7 13: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妻子酒后与丈夫起争执

欲报警遂外出借手机

在等待民警处理纠纷的过程中

自己反被民警抓获?


日前
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这样一则起诉书

具体咋回事?一起来看。
▼▼▼

事件回顾


2022年3月30日3时许,被告人齐*培因酒后与丈夫柳某某发生纠纷,欲借手机报警,遂驾驶苏M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自本市江山路10号行驶至本市尚城一品小区美好便利店附近,向路边车内的赵某某借手机报警。后齐*培又继续驾车行驶至本市通江路与江山路交叉路口附近处停车,等待民警处理其与柳某某的纠纷。在民警处警过程中,查获齐*培涉嫌酒驾。
当日4时38分,被告人齐*培被抽取血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4mg/100mL。


被告人齐*培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齐*培,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85********,*族,小学文化,无业,典居靖江市**路**号,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组。被告人齐*培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4月8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培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靖江检察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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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培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齐*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培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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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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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8 21:3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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