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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姜堰自規局姜國民同志利用职务之便包庇不动产登记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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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5 07: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扬州
姜堰老百姓甲 发表于 2022-11-24 21:00
我的本意只是在可控範圍內處理此事,我也是從普通的老百姓做起,給人家一個機會這是我做人之道也

你的意思就是还给别人留了条退路,想通过发发帖子就解决问题了?既然都有官方回复了,为什么还要打码不能让别人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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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5 09:02: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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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5 12:30: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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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5 16:20: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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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5 19:43: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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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5 22:07: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年轻真好007 发表于 2022-11-25 07:50
你的意思就是还给别人留了条退路,想通过发发帖子就解决问题了?既然都有官方回复了,为什么还要打码不能让别人看呢?

老祖宗有句名言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做人要換位思考,人家把你的門牌號碼佔為己有,把你原始資料全部刪除讓你成為一個黑戶,把你的產業全部轉移給其他人,你還會這麽說嗎?我負責審核工作數十載,對弄虛作假零容忍,誰弄虛作假我就向組織匯報,這是一個人的道德底線。姜國民同志我給他幾次機會,他依舊繼續欺騙組織,這種人不適合做這份工作,理當讓泰州老鄉知道這件事,作為公職人員理當對自己的言行負責,平時弄虛作假習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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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5 22:58: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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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6 09:44: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怎麼可以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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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6 12:19: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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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6 14: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扬州
姜堰老百姓甲 发表于 2022-11-25 22:07
老祖宗有句名言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做人要換位思考,人家把你的門牌號碼佔為己有,把你 ...

你也换位思考一下,天天就知道发这些法律条文,就说别人违法了,侵犯你利益了。完整证据呢?做审核工作不知道把事情来龙去脉整理清楚再发帖?既然都给你回复了,为什么还打码不让看?还有之前的证据发一张办公室照片和人员去向图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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