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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姜堰自規局姜國民同志利用职务之便包庇不动产登记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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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1-30 15:23: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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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0 15: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年轻真好007 发表于 2022-11-25 07:50
你的意思就是还给别人留了条退路,想通过发发帖子就解决问题了?既然都有官方回复了,为什么还要打码不能 ...

估计楼主家里拆迁没满足他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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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0 16: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扬州
孤独的魂 发表于 2022-11-30 15:35
估计楼主家里拆迁没满足他的价格

看他发了那么多帖子是真傻X,都没人理他还天天刷,就这样的还是做审核工作的,我都怀疑他的审核工作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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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2-1 08:36: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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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2-1 14:38: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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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2-1 18:39: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年轻真好007 发表于 2022-11-30 13:48
这不是精神可嘉,是精神...,话都说不清楚,就天天刷贴那些法律条文,居然还是从事审核工作的,不知道能审核什么!

看来你们准备以精神病来对付我了,论坛上连你已有两个人在提起此事,外面的传言看来不是空穴来风,我随时等待着,唯一的要求是让我的老父亲陪我一起去,家父八十多岁了,生活不方便为了尽孝道我暂时放弃工作在他身边照顾他,希望你们这些违法违纪人员对你们的言行负责,老祖宗有句名言叫人在做天在看,不是不报时辰没到,你们伪造大量不动产登记以十万元一户收取费用,我在你们办公室听到你们和南京第三方通话内容,我就在你们办公室打110报警的,只不过天目山派出所以这事属于纪委管而不属于警方管,这属于不作为,我就为此事三次打110要求立案调查并要求警方按照警察法出示回执单和不立案说明书均遭警方拒绝,你们刚好遇到我这个专业人士你们违法犯罪行为曝光了,这也算得上是你们时辰已到,中共泰州市委不可能容许你们这样违罪行为发生的,这一点我从来没有怀疑过,我在等待你们以精神病来做借口对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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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2-1 18:42: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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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2-2 09:02: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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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 11: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扬州
姜堰老百姓甲 发表于 2022-12-1 18:39
看来你们准备以精神病来对付我了,论坛上连你已有两个人在提起此事,外面的传言看来不是空穴来风,我随时 ...

都说了这事跟我没关系,你看这么大个论坛有几个人愿意理你的?你这样天天刷帖没有用,好心提醒你而已。你再有理,别人再是违法,也不是你这样天天就刷那几个法律条文就能解决的。做审核工作的,麻烦你好好整理下证据,组织一下语言,该找谁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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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2-2 14:59: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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