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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投诉海陵区法院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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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4 11: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盐城
实名投诉举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在拍卖位于泰州市明珠花园点式楼08号营业房的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善,造成管理空窗期的漏洞,在此期间被他人进入恶意破坏房屋内装修装潢,并将房屋内的所有电线、电力设施全部拆除,造成我无法正常收房并拖延至今没有妥善解决。
案情事实: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爱春、周晓梅、陈崇杰、龚周雨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21)1202执恢552 号。在执行过程中,海陵法院拍卖被执行人陈崇杰、龚周雨彤名下设定抵押的泰州市海陵区明珠花园点式楼08号营业房,房屋产权证号:泰房权证高新字第S0005319号、泰州国用(2011)第1245号,建筑面积:642.6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277.9平方米,房屋内有装修,评估总价8524864元。该房产被海陵区紫罗轩紫砂艺术馆非法租赁,并再非法转租给实际占有使用人陆超(男,汉族,19907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900704709X),上述租赁关系已被海陵法院执行裁定及诉讼驳回。
在上述房屋拟进行二拍前,我曾前往案涉房屋查看地理位置、房屋结构、室内布局及装潢装饰,与海陵法院在淘宝拍卖网上所发布的房屋视频、照片内容基本一致,没有任何破坏情况,房体及固定装修完好。我于2022531日以480万元价格竞拍成功,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完毕后,海陵法院帮我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然而在之后2022718日第三方评估拍卖公司通知我验房收房时,发现除了可移动物品被移走外,有他人将房屋内的固定装修装潢严重破坏,把房屋内的所有电线、电力设施全部拆除,多处墙面出现凿洞,致使案涉房屋原有固定装修毁损。如恢复原状,需要将楼板、地面、侧面墙体全部拆除后,重新铺线,六百多平方的建筑面积将花费数十万元的修复费用。此外,对于案涉房屋门口处无证但已与房屋主体衔接的部分,有人用水泥将其封住,装设了两扇门,并将大量字画等物品存放在内,这些都是我之前看房时不存在的。
因此,我在2022718日当场拒绝交付房屋,并通知海陵法院负责处理本案的执行法官:王海宾法官。王海宾法官经我通知,才知晓房屋被破坏的情况,之后双方择日再次到达案涉房屋查看损毁情况。当时王海宾法官现场与我做了接谈笔录,确认:我不接受房屋的交付,并口头承诺我,回去与法院领导进行汇报,会查清是何人对房屋进行破坏,损失如何确定,并通过向明珠派出所报案协助调查。
然而在此之后在几个月内,王海宾法官对于调查结果始终没有向我告知,仅仅是把海陵区紫罗轩紫砂艺术馆的工作人员和陆超喊到海陵法院,组织协商赔偿款金额。在王海宾法官做对方调解工作:修复费用10万元的情况下,我原本为配合法院工作,一度将修复赔偿金额从50万元下降至15万元。但王海宾法官又打电话通知我方:因对方建造了部分与主体衔接在一起的无证违章房体,所以要求将建造费用直接抵扣我的固定装潢的修复费用!我明确表示不能接受!并在多番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海宾法官要求对我强制交付案涉房屋。对此,我认为海陵法院及王海宾法官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存在多处违法、违法的情况,并刻意偏袒实际破坏人,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按照法拍网上的特别提醒:本次拍卖不含室内家具家电等可移动物品。因此按照正常理解,对于案涉房屋内的固定装修,特别是电线、电力设施在原本是被装修固定在墙体内,就应属于本次拍卖房屋的范围。
第二,法拍网特别提醒:目前房屋案外人租赁使用,租金已给付至20221231日,租赁人承诺裁定过户后30日内与买受人协商租赁事宜,若协商不成自行腾空,如逾期未腾空搬离,本院将在适当的时间内将房屋腾空交付。我在竞拍前确实有现场看房,但与当时的实际占有人陆超协商不成功,海陵法院的王海宾法官也联系陆超,要求其在下周一前自行搬离腾空房屋,否则法院将强制腾空。然而,之后陆超周日时自行搬离案涉房屋后,并未通知法院,只将钥匙交付给了海陵区紫罗轩紫砂艺术馆的工作人员,据其陈述“王海宾法官只要要求其按期腾房,但没有要求其在腾退后通知并交付房屋给法院”。而海陵法院的王海宾法官对此并没有及时跟踪并前往案涉房屋处,用法院专用查封的封贴将大门封住,禁止他人出入。正是因为海陵法院监管不善,才造成管理空窗期的漏洞,被他人恶意破坏房屋内装修装潢,并将房屋内的所有电线、电力设施全部拆除。
第三,在事情发生后,海陵法院为推卸责任,曾向我告知:根据法拍网上告知: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我方对此不予认可,首先评估价中含有装潢,固定装潢也在拍卖范围内,正常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对于二手房买卖也是通常认定包含房屋原有固定装潢;并且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固定装潢被破坏的时间时发生在法院管理的空窗期,因此海陵法院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不能简单地以该条注明就推卸自己作为国家权利机关所应尽的责任。如若该条注明合理有效,则所有法拍房的房屋所有人或者实际占有人都可以将被拍卖的房屋在拍卖期间尽情损毁,这势必违背公平合理原则。
第四,在案涉房屋内部固定装潢被损毁后,海陵法院没有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为推卸责任,处理本案简单粗暴,根本没有维护我作为一个最无辜的受害人的权益。首先,截止至今海陵法院在都没有告知我究竟是何人将内部装潢破坏,是海陵区紫罗轩紫砂艺术馆的工作人员?陆超?还是另有其人的情况下,就拟准备对我强制交付房屋,对于房屋内的损失,要求我自己另行提起诉讼,但是我对破坏主体都不知晓的情况下,如何维权?其次,海陵法院也曾与明珠派出所报案沟通,明珠派出所至今没有任何结论,在海陵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报案的情况下,明珠派出所都不作为,而海陵法院对此就隐忍不再追究,那我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如何查清破坏房体的事实?此外,在海陵区紫罗轩紫砂艺术馆的工作人员和陆超同意调解赔付修复款的情况下,海陵法院凭什么听取他们的意见,要求修复款直接抵扣无证违章房体的建造款项?抵扣依据及合理性在哪里?
第五,海陵法院在清楚明确有第三人将房屋内固定装修进行了破坏,导致案涉房屋不能交付,阻碍法院的执行。理应使用公权力,查清固定装修及房体被破坏的案件事实,并对实际破坏人采取强而有力的惩戒措施,列如司法拘留、罚款;对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房屋占用人擅自处置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依照流程移送公安进行侦查。案外人及房屋占用人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查。但海陵法院在上述职权行为都未履行,且对无辜权益受损的买受人的合理诉求没有任何维护的情况下,反而企图以公权力的姿态去强制我以现状收房。公平、公正何在?难道海陵法院就欺软怕硬,为推卸责任,就回避自己在整个拍卖过程中所未尽的职责?
综上所述,我实名投诉举报海陵区人民法院在拍卖位于泰州市明珠花园点式楼08号营业房的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善,造成管理空窗期的漏洞,以致于我不能如期接受案涉房屋;并且为推卸责任,徇私舞弊,对实际破坏人不追责,反而欺压一个无辜的买受人。请求贵单位对海陵法院的上述行为予以修正,并对我一个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予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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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4 11:42: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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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4 12:14: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是我没看仔细吗?我一直没看到作者名字啊,这哪来的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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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4 12:31: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评估价850万,一拍600万,二拍4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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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4 12:42: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相信楼主说的都是事实,这就是法拍上便宜不敢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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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4 12:48: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估计动了其他人的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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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4 13:11: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法院查封的房屋,没有点能力怎么能动的?不早就抓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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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4 13: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已经明确哪些不属于拍卖品,剩下的部分就属于拍卖品。
法院有责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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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4 15:18: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这个王法官估计比较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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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4 16:05: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买法拍房,尤其这种价值高人品差的,你从拍下来那一刻起,就应该安排人驻点,一有风吹草动就赶紧到现场,能处理则处理,不能处理立刻报警,几番下来被执行人也就黔驴技穷了。

话说,这被执行人也够恶心的,楼主也别太放在心上,法拍本来就有风险,也低于市场价购买,只能安慰自己多加两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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