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出几点问题:
1.我们声明没有书面委托村或农经站任何人签定合同。
2.合同上的乙方签名及田亩数,乃是我们组另一块蟹塘的部分所有人及面积,其总面积为50亩,而合同中的蟹塘总面积只有41.12亩。
3.如图:签名面积为表中50亩蟹塘,与合同中41.12亩蟹塘仅姓名相同、但面积并不相同。见图:
4.合同签定日期有明显涂改,合同涂改前日期为2010年,与签定50亩蟹塘合同时间一致。
5.以上说明,合同第一页和第二页本不是一份合同,第一页是伪造,第二页是借用50亩蟹塘合同的第二页。
于是我们再次到农经站核实情况,站长说不小心拿错了,又重新拿出以下合同:
我们又看出了问题:
1.合同上并无农户签名,
2.农经站不能提供农户同意继续租的授权委托书(看中央文件中具体要求)
3.续租时间从2020年11月开始,但早在2014年11月就签定合同了,当时我们不知情,现在并且也不理解,为什么提前6年就续租。
4.经查,在合同签定时并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缴纳承包金、资源管理费。
5.以上可说明,此合同是临时伪造,搪塞敷衍愚弄我们百姓。
中央农业农村部,省农委,兴化人民政府都出台了相关政策,兴化最近文件(2019)176号文件中(兴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对土地流转都有明文规定交易范围、方式,交易程序,流转交易行为规范,督查问责争议处理等都有相关法规。
二
村干部帮助养殖户魏某,侵害新东村集体资产,损害村民利益。
事实如下:
陆童1组蟹塘111亩(其中圣家村20亩),从2010年至今年2023年,共计13年,村资源管理费50每亩。111*13*50=72150元(应缴村金额)
陆童2组蟹塘65亩,从2004年至今年2023年,共计20年,村资源管理费50每亩。65*20*50=65000元(应缴村金额)
陆童5组蟹塘41亩,从2004年至今年2020年,共计16年,村资源管理费50每亩。41*16*50=32800元(应缴村金额)
陆童5组取土区蟹塘15亩,从2018年至2021年,
村资源管理费50每亩,15*50*3=2250元(应缴村金额)
合计应缴72150+65000+32800+2250=172200元
根据村部提供收缴明细实际只缴了34000元,少缴了138200元,有图为证:
138200元去哪儿了?村镇领导为什么同意少缴这笔钱?
村领导联合农经站,亲力亲为的伪造拼凑合同、伪造签名、甚至无名签名、利用职务之便、盖村公章、镇农经站公章。其目的很明确,帮助魏某得到低价的租地,资源管理费少收或少缴,也是为了帮助某某租户省钱,侵害的是农民利益和村集体财产。
作为人民的干部,应不应做有损村财产的事?
这里有没有行贿收贿?贪污腐败?违反工作纪律?如此值得人民的干部去以身试法?
此情况在2021年就开始反映给新垛镇信访办李某干、镇纪委张某干书记、许某康主席、镇书记朱某薇。为什么都是不了了之?到底是想掩盖什么?还是包庇纵容 ?官官相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