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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人: 杨学宏
涉及案件: (2025)苏12刑终164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案 各位网友、法律界同仁: 大家好。我是一名普通的申请执行人,也是一起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打官司十年,判决赢了,钱一分没要到。当我试图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时,却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遭遇了让我无法理解的司法现实。我不吐不快,也请大家评评理。 一、 魔幻证据:“时空穿越”的股权协议,竟被法院采信 老赖王书鉴为了证明公司股权不是他的,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股权代持协议》。这份协议堪称“魔幻”: 1.协议时间:2014年4月15日。 2.公司成立时间:2014年6月19日(工商登记可查)。 3.老赖自认: 当庭承认协议是“事后补签,时间向前作了调整”(有庭审笔录)。 也就是说,在“公司”这个法律主体还不存在的时候,他们就签署了一份“代持其股权”的协议。这违背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我当庭申请对这份协议进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被置之不理。最终,一、二审法院均将这份明显存在伪造重大嫌疑的协议,作为认定“老赖名下无财产”的核心证据。请问:法院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底线在哪里? 二、 关键证据:法院为何拒绝调取? 我有明确线索(银行流水备注、对方自认)证明,老赖长期使用其弟弟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号:WSJ)进行资金往来,这是他隐匿、转移财产的关键渠道。我依法多次、正式请求法院向腾讯公司调取该微信的完整支付流水。 · 法院态度: 口头拒绝,理由含糊(“关联性不大”、“涉隐私”)。 · 程序问题: 拒绝出具任何书面决定,完全剥夺我申请复议的权利。 ·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当依职权调取。 一边是肉眼可见的伪造证据被轻松采信,一边是能查明财产去向的关键证据被无理拒调。 这种选择性取证,如何保证事实查清? 三、 生效判决:中院为何“视而不见”? 关于一笔400万的拆迁款归属,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苏03民终5476号生效民事判决中已经明确认定:“拆迁补偿及转让收益均由王书鉴(即本案老赖)享有。”
然而,在我的刑事案件中,泰州中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份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只字不提,仍然认定该款项属于公司财产。法院系统内部,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可以如此“打架”吗?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何在? 四、 程序儿戏:裁定之后,仍“听取意见”? 最让我感到荒谬的是程序上的“儿戏感”: 1.二审裁定作出日期:2025年11月10日。 2.11月10日下午(裁定后),法官助理仍然电话通知我,要求我“反馈案情”。 3.11月13日,周宫生庭长又安排合议庭成员曲怡接待我询问案件,并当fnrt 接收了我的新材料。 既然案件已经在法律程序上终结(作出了裁定),这些后续的“听取意见”、“接收材料”行为,法律意义是什么?这是否暴露了审理活动的随意性?这种操作,如何让当事人相信程序的严肃性? 五、对其他证据及质证权利的漠视:一审判决未对申请人提交的关键证据(如通话录音、租赁合同等)进行评述,对要求关键证人出庭的申请未予回应,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六、二审裁定以其“已部分履行”为由认定不属“情节严重”,适用法律错误。苏高法电〔2018〕593号第三条第6款“情节严重”指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司法裁判的权威,而非简单的数额对比。明显是该法官曲解司法解释。 我的困惑与诉求: 我尊重司法,但我所见到的,是伪造的证据被堂而皇之采用,是查清财产的关键路径被轻易堵死,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事实被选择性无视,是严肃的诉讼程序显得模棱两可。 如果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样的刑事追责程序,都无法穿透这些显而易见的障碍,那生效判决的尊严何在?守法公民的权益又如何保障?这不只是我个人的得失,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一次公开质问。 我将依法继续通过再审等一切合法途径维权。在此也将经历公开,并非为了煽动情绪,而是希望唤起关注:
关注执行难背后的深层梗阻,关注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更关注每一个普通人在法律面前能否获得不折不扣的公正(案件当事人,愿对陈述事实承担法律责任) 。 谢谢大家。 杨学宏 20251208
补充内容 (2025-12-10 08:09):
好像关注的人不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