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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没人要?泰州某大客车上查获225条无主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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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9 08: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区烟草专卖局无主案件公告(姜烟公告〔2026〕第17号)
2026年1月18日,我局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南环东路26号姜堰区汽运加油站内的大客车上(车牌号为:浙B0N566)查获一批涉嫌违法卷烟(具体品规、数量见下表),并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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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物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泰州市姜堰区烟草专卖局(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三水大道216号,联系人:刘凯,联系电话:0523-88213446) 接受调查处理。若逾期不来接受处理,我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作出处理。
泰州市姜堰区烟草专卖局2026年1月26日
关于涉案卷烟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两种:如为假冒伪劣卷烟,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在人民法院明确处理意见后,由公安机关会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卷烟进行公开销毁。
如为真品卷烟,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如果法院认定为赃物,则可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将该批卷烟拍卖或变卖,拍卖款或变卖款交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果法院未认定为赃物,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公安机关的意见可采取发还等处理方式。
无主案件真品卷烟应如何处理无主案件中的真品卷烟,是指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依法查获且经鉴定为真品,但因无法找到当事人而被认定为无主的卷烟。其处理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处理依据与基本原则:‌ 无主案件真品卷烟的处理主要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及第七十三条,规定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经负责人批准后,可对真品卷烟采取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这一原则旨在确保罚没物品处置的合法性与效率,避免国家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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