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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cqc 发表于 2024-02-10 10:45 这种情况现在几乎不会发生了,可能每个人理解不同,所以才有了法律,才有了各种司法解释,才有了各种行政法规和行业标准。就为了杜绝个人意念至上。 当然,你说的是对的,在以前也确实存在。现在监审分开的情况下,公安局就算滞留当事人也就24小时的权限,如果律师介入,你所说的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律师也可以要求公安局当场放人。 而三大队那个还是有点区别的,那个死了的嫌疑人是有证据支持抓人的。不同的就是以前抓人直接放在公安局里审,现在都是到拘留所审
SPC养猪班 发表于 2024-02-10 12:23 法盲?行政拘留县级公安机关即可自行作出,又不需要检察院批准,律师介入什么?行政拘留又不是刑事拘留
抹不掉的记忆 发表于 2024-02-10 15:10 不过,我说的“程序出错”,也不是电影内容了。
抹不掉的记忆 发表于 2024-02-10 16:29 所以说,某某机关一旦出现问题,是很可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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