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经向社区了解并咨询相关部门后,您反映的情况说明如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和《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9月初,三、四、五号区业委会刚成立,尚未有公章,物业将方案公示带河南社区来盖章,由河南社区牵头维修损坏的透水砖路段。该路段破损时间较长,河南社区一直催促物业进行维修以消除隐患,故河南社区为其盖章,但社区盖章时材料中仅有物业公章,未出现北区业委会章。这份公示系维修前期的方案公示,维修还需广大业主签字同意方可维修,鉴于此公示出现的错误,社区已责令物业将其撤回,同时报告给公共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并将公示作废!另附物业经理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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