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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今日事] 最新提醒!姜堰这些区域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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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9 08:5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尊敬的市民朋友:

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密度日益增大,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等负面效应不断显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还会带来火灾,炸伤路人等安全隐患。
10月以来,姜堰公安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依法处置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禁放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事件3起。
为了保障您和家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为了我们的城市文明建设,公安机关再次倡议“禁放烟花爆竹 文明从我做起”。

禁放时间、地点

哪些时段禁放?

1、中考、高考期间;
2、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3、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哪些部位全面禁放?

·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儿童福利院;

·商品交易市场,住宅小区;

·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城市快速路沿线;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城市绿地、河道,饮用水源保护区;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销售场所,输气(油)设施,架空电力线和通讯线路、有线广播线下方以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处 罚 规 定

《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不按照规定时间燃放的。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严守禁放规定

共建文明城市

全力打赢禁放攻坚战

守护好姜堰的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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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5 19:28: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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