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殷女士与被告秦先生于2018年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19年8月生一子小辉,婚后双方时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生活矛盾突出,原告遂来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婚生子随原告共同生活。 【调解过程】 家事调解室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查看案件的相关资料,与被告取得了联系,同时预约双方的调解时间。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倾听了原、被告双方的诉求,两人同意离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也达成了共识,但双方对小辉的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下。由于双方的抚养条件大体相当,面对这种“平局”抚养权争夺的情况,经调解员、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的方式继续组织调解,在多次沟通后双方达成一致: 原、被告两人离婚,婚生子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随原告生活,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随被告生活,依次以一年为周期轮流抚养,直至婚生子18周岁;原、被告双方各自在抚养期间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原、被告双方在一方抚养期间均可探视婚生子,另一方予以配合,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案例点评】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后由谁抚养子女,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进行考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小辉的父母双方离婚时,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情感需要,以轮流抚养的方式共同陪伴孩子长大,让父爱、母爱不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