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人民政府是“法外之地”
关于姜堰区张甸镇河垛村村民豆某某,伙同原河垛村委相关领导以及现任河垛村委树某某等相关政府公职人员,制作虚假政府公文,将豆某某与原河垛村委相关工作人员制作的虚假买卖集体资产的收条等材料,通过合法程序,帮助、协助豆某某非法侵占6亩以上集体资产(土地)数千平方房屋,将16万元以上修建河垛村形象大道补偿款占为己有的内幕。
本人季晓峰,系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河垛村四组村民,针对2003年6月1日河垛村民豆某某购买原河垛小学、村办厂、村合作医疗室等相关房屋设施(以下简称河垛村资产),多年来,在河垛村民中颇有争议,有村民说,豆某某当初是花几万元将河垛村小学和相关资产买断,有村民说豆某某就没有花一分钱购买原河垛村资产,纯粹是套路(空手套白狼),是非法占有。
十多年来,河垛村有多位村民向张甸政府举报该侵占集体资产的行为,但均无果。为了弄清事实真相,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作为河垛村村民的本人,于2021年初向河垛村委申请村务公开,要求河垛村委公开包括豆某某购买原河垛村资产的相关村务信息,河垛村委收到本人申请拒绝答复。为此,本人向张甸镇政府申请行政监督,法定时间内,张甸镇人民政府未尽到行政监督责任,本人将张甸镇人民政府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张甸镇人民政府和河垛村委代理人均承认河垛村未制作保存过豆某某购买原河垛村资产的合同协议(法庭笔录记录在案)、村会议纪要等。
为此,本人向河垛村委提出申请,请求河垛村委收回被豆某某占有、使用、改建、扩建(数千平方房屋),达19年之久的集体资产,同时又向张甸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监督。然,张甸镇人民政府又未尽行政监督责任,2021年末,本人将张甸镇人民政府第二次诉至法院,针对本人维护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维权行为,河垛村委的树某某作为急先锋,伙同豆某某以及张甸镇副镇长丁某、法律工作者等,以豆某某陈述提供的虚假收条和违法办理的农税契税证明作为基点,炮制出若干政府公文用以应对本人的维权行为。
法院认为,河垛村民有侵占集体资产的行为,应当有50%以上的村民向村委提出申请,方可诉讼。针对法院作出的认定,本人不作他议。
但就张甸镇副镇长丁某、河垛村委树某某等法律工作者伪造制作虚假政府公文,协助、帮助豆某某侵占集体资产一事,本人于2022年向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了投诉,向姜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监督,泰州自规局姜堰分局向姜堰区人民政府作出《情况回报》“经了解,张甸镇河垛村委会于2003年对集体资产进行处置,但没有出售标的物等处置资料”,此认定,即证明豆某某出具的相关所谓购买原河垛村小学、集体资产等材料,其真实性未获得有权部门认定,所有资料系伪造的虚假材料,所谓花几万元购买原河垛小学无事实根据。
随后,本人向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请求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直接或责令河垛村委收回被豆某某占有的集体资产,泰州自规局姜堰分局答复,建议本人向张甸镇人民政府反映此事,本人向张甸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后,等来的却是一份对本人极尽侮辱词汇的答复。
张甸镇人民政府,放着被村民侵占的集体资产不闻不问、不督促河垛村委收回被占有的集体资产,却配合、协助豆某某一起策划制作虚假询问笔录、谈话、答复等,你们维护的是谁的利益?
从2021年开始,本人就相关村民侵占集体资产,向张甸镇纪委提交举报材料,到目前为止,在事实面前,张甸镇纪委对伪造制作虚假政府公文的公职人员并未追责,你们在等什么?
张甸镇和河垛村相关公职人员,针对村民侵占集体资产的行为,你们不但不予查处追回,反而积极地与侵占集体资产的村民一起伪造制作虚假材料,难道你们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吗?
难道姜堰区张甸镇河垛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范围内?
难道张甸河垛村真的是法外之地?
关于上述文中所述豆某某伙同河垛村委树某某、镇丁某伪造政府公文一事的材料,本人通过诉讼程序已全部获取,纪委监委、公安部门如需要,可向本人索取。
举报人:季晓峰
2023年4月12日星期三
电话:15861020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