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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今日事] 泰州中院:紧扣劳资关系“晴雨表” 把握就业环境“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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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5 13:3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能不能收取保证金?

员工承诺不缴社保,能不能再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人事经理自己未订立劳动合同,能不能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4月24日上午,泰州中院召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情况暨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泰州中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丁正明,少家庭庭长叶志军出席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办主任于波主持。

会上,丁正明专委通报了2020-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情况,重点介绍了近年来全市法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特点及成效,同时对当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对策建议。现场还发布了《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通过整理、推广典型案例,阐述人民法院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的裁判标准,并据此引导劳动争议领域中的行为规范。

据介绍,2020—2022年三年间,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139件外,泰州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5567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结案方式上看,进入诉讼程序后,近三年的调解率分别为40.13%、34.2%、32.94%,撤诉率分别为19.68%、16.79%、17.87%,调撤率占比不高。

究其原因是部分案件在仲裁阶段用人单位不到庭应诉导致未能第一时间化解纠纷;另有部分单一案件尽管争议标的额不大,但对类似情况有示范效应,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同时在案件审理中还出现部分劳动者理性维权意识有待加强,不诚信维权现象偶有发生,劳动者诉求复合化、新型化,用人单位规范管理意识有待强化,劳动密集型、服务型行业及新业态领域逐步成为新的欠薪风险源,新业态下劳动关系认定难,电子证据认证难等情况。

针对这些情况的发生,泰州两级法院扎实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工作,贯彻平衡保护裁判理念,创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有效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一是加强业务研讨,打造专业化审判团队。定期召开条线会议,开展业务研讨,进行发改案件评析通报,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判质量。同时推动各法院选派业务知识较强、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相对固定组成合议庭,专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是发扬枫桥经验,完善多元化解机制。坚持调解前置和纠纷实质性化解,充分发挥枫桥经验,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泰兴黄桥法庭设立劳动争议纠纷一站式化解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打破部门间壁垒,自2020年6月运行以来成功调解纠纷530余件。海陵法院在打造“多元一体 审调融合”机制的基础上,试行“大融合、小分工”多室联动工作模式,有效化解了分案不均现象。

三是完善裁审对接,优化仲裁程序效能。发挥仲裁程序“防洪闸”作用,与泰州人社局联合召开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就新就业形态方面的主要争议、疫情期间劳动争议处理、裁审衔接中的管辖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泰兴法院召开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座谈会,海陵法院建立裁审适法统一机制,有效避免劳动仲裁职能虚化。

四是凝聚治理合力,有效化解欠薪纠纷。积极参与欠薪纠纷调处机制建设,针对具有苗头性、源头性的建筑、服装、教育培训行业存在的“弃企避债”等情形,在矛盾爆发之初,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化解,引导欠薪群体对无债权债务争议的劳资纠纷通过支付令等方式快速解决。对于农民工欠薪案件,做到简案快立、快审、快结。

五是坚持服务大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坚持平衡劳动者与企业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用人单位受疫情、政策影响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涉疫情、涉政策劳动争议案件,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引导劳动者攻坚克难,促进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的稳定,力争实现保就业、保稳定的社会效果。

六是创新宣传方式,双向加强保护力度。充分利用各类线上线下平台以案释法,线上搭建微信服务群,线下选派优秀法官担任各镇街法治副书记,开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示范镇街”创建活动。海陵法院每季度发布一期《民生资讯》,姜堰、靖江法院积极探索实行劳动争议案件巡回审判机制,两级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送法进社区、进企业,营造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发布会上,就如何贯彻服务民生、服务发展的理念,如何发扬枫桥经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以及社会关注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丁正明专委、叶志军庭长现场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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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5 15:55: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请问泰州中院领导:未经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吗?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l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而泰州中院在钢架大棚拆迁案中以未经质证的“十一年前钢架大棚购置价和拆迁调查数量"作为定案根据,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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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6 16:57: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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