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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今日事] 长达数年!泰州一公司老板被曝伙同某银行客户经理干这勾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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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7 08: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近年来

银行骗贷案屡屡发生

银行员工充当“内鬼”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12309中国检察网

近日披露的一则起诉书显示

靖江某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在某银行靖江支行原客户经理的帮助下

通过伪造公司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材料

以该公司的名义

骗取银行数百万贷款

截至目前

仍有近125万元本金未能归还



被告人陆*,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41977********,*族,中专文化,靖江市**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靖江市**镇**中学宿舍。被告人陆*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2年10月27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3年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陆*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江*银行靖江支行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8月,被告人陆*在江*银行靖江支行公司部原客户经理刘某某(已判决)的帮助下,通过伪造公司财务报表、购销合同、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申报表、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等材料,以其控制的无实际经营的靖江市**贸易有限公司名义,骗取江*银行靖江支行贷款人民币200万元,授信期限1年。贷款资金由被告人陆*实际支配。2015年8月、2016年8月、2017年8月,被告人陆*在刘某某的帮助下,采用同样的欺骗手段,先后3次对上述贷款进行转贷,数额分别为200万元、200万元和180万元。2018年8月,授信到期,靖江市**贸易有限公司等均未还款。江*银行靖江支行提起诉讼后,陆*与其达成协议,承诺分期还款,但未按约履行,仅还款计15.002623万元。2019年9月,江*银行靖江支行将上述贷款所欠本金及利息作为呆账予以核销。2021年7月1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陆*陆续还款计40万元,截至目前仍欠贷款本金124.997377万元。
被告人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起案件中
陆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
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

贷款诈骗等金融类违法犯罪活动也愈加严重

一些企业或者个人

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等的行为

使金融资产的使用

无法处于金融机构的正常监管之下

处于可能无法收回的风险之中

不仅破坏了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

而且对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所有权

信贷资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虚构事实、编造材料骗取贷款的行为

可能构成犯罪,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友情提示

如需贷款

应按照正常手续申请贷款业务

切莫铤而走险

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法律链接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1] 新设罪名。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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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7 09:10: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今晚打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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