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彭以山原在泰州石化总厂工作,由于工作优势,于2006年成立泰州市金琥珀油品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股权占比100%,公司为我个人独资企业,本人为公司法人代表,2008年彭华军伙同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张阿宏,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公司法人变更手续,伪造股权交割文书,进行违法变更,剥夺本人法人资格,窃取我公司全部财产,彭华军的行为是100%的强盗行为,法院一审判决彭华军非法变更的违法行为不予支持,但最终法院无视我提交的事实证据,把我的公司和财产判给了被告。此案前后不通,自相矛盾,张冠李戴,法律到底是保障合法经营,还是支持违法、助纣为虐、纵容犯罪?我相信金钱的力量在有些方面是很强大,但中国是法制国家,有钱、有权、有势也左右不了司法的公正。请求法律为民申张正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请求社会公众一起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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