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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今日事] 警示!高达1700多万元!在靖江某酒店及附近多处干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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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9 10: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不直接参与犯罪活动
只是帮个忙
这样可以吧?
答案是:不行

此类犯罪有一个专业名词叫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今天
就来给大家科普一下这类知识

近日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起诉书
男子高某某
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移送起诉

我们通过下面这个例子
来具体了解一下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3〕89号 
被告人高**,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族,中专文化,靖江市**酒吧员工,住靖江市**公寓**室(户籍所在地靖江市**镇**村**圩**号)。被告人高**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0月24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底至2021年11月底,弓某某(已判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先后在靖江市**广场附近一民房、靖江**精品酒店、靖江市**大酒店附近一民房等处设立工作室,并招募被告人高**、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事为违法犯罪活动转账获取报酬的业务,工作室支付结算金额合计人民币1700万余元。2021年10月底至2021年11月底,被告人高**按照工作室安排,负责通过“飞*”网络聊天软件接收转账指令,利用自己及工作室其他成员提供的银行卡进行转账。被告人高**违法所得人民币5979元。

被告人高**经民警电话联系后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微信转账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靖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同案犯弓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与他人结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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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在此要提醒大家
要了解平时所做的“兼职”或“帮助”
是否真的是好事,
是否在为其他网络犯罪提供“帮助”,
“帮助”这个词并不永远都是好意,
不要为了蝇头小利
而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不要占了小便宜吃大亏,
甚至吃了牢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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