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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请泰州法院吴晓蓉公开答疑:未经质证的证据可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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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3 10:5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而泰州中院在钢架大棚拆迁案中以未经质证的“十一年前钢架大棚购置价和拆迁调查数量"作为定案根据,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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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3 11:32: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上班躲在金属探测仪安检门后,向党宣誓的上流人多数在干下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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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13 13:33: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怀宽王 发表于 2024-02-13 11:32
上班躲在金属探测仪安检门后,向党宣誓的上流人多数在干下流事

明显是冤案仍不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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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3 22:31: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田梗 发表于 2024-02-13 13:33
明显是冤案仍不纠正!

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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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4 08:25: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这些办案人员,拿着国家的钱,人模人样的,但办案能力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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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14 09:54: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心寒l 发表于 2024-02-14 08:25
这些办案人员,拿着国家的钱,人模人样的,但办案能力如何呢?

明知判错了,仍然不纠正,这就是泰州法院,枉为国家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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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16 09:02: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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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16 09:04: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一、钢架大棚补偿按十一年前购置价且5种规格都一样认定,不符常理,不符《征补条例》
2000年购置钢架大棚一套3300元包括钢管使用寿命8-10年和卡簧、卡槽、压膜线、地钩等配件使用寿命3-5年。评估公司查勘记录有5种规格47个不是46只大棚,2011年拆迁时仅有报废钢管没有配件,普通老百性都知道,掌握专业法律知识的法官却不知道补偿怎么会为十一年前购置价且5种规格都一样?这就好比你买了一辆车报废后被偷了,小偷被抓后难道还以刚买时新车的价格定罪吗?房屋拆迁时不管是50m2、70 m2、100 m2、150 m2、200 m2补偿都一样,太荒唐了。根据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应按拆迁公告时间2011年3月11日的钢架大棚价格由评估机构认定。即使按2000年新的仅有钢管不过2000元左右。
二、查勘记录未依法送达被拆迁人核实签字盖章认可不具合法性,与钢架大棚实际个数不符,面积与评估报告不符,缺乏关联性
2011年,经拆迁调查清点,钢架大棚数量为46只(汪泉查勘记录47个)。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查勘记录未送达被拆迁人签字盖章认可,客观上剥夺了被拆迁人核实的权利,不具合法性。2011年1月13日海陵区蔬菜办提供的寺巷无公害蔬菜园路、渠等设施统计(经四方共同现场确认,原审法院确认作为定案证据)集体大棚40个(含已拆除放在仓库15个)10672㎡,大于查勘记录钢架大棚面积47个8742.82㎡,常理可知海陵区蔬菜办提供的设施统计更加真实可信。第10卷第67、74页可知2000年钢架大棚55套,第7卷第15页可知2005年拆迁拆除15个,另据《泰州晚报》2010年1月30日《十个大棚遭强拆蔬菜全冻死》追踪“不缴租金,将继续拆棚”,可知,2010年“拔棚调田”10个,后又拆除5个,46个明显不对。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二审认定评估报告均不能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则查勘记录也不能作为依据。实际上评估报告由不在目录中评估公司中无资质人员制作,钢架大棚评估价格的单价不在目录中也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泰州中院不应继续将评估报告作为依据,应以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对象与数额予以驳回。而不是泰州中院行使公诉人职能,自行认定一个数额,况且,这个数额也不是有利于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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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18 07:47: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不知泰州法院吴晓蓉什么时候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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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19 08:40: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请泰州法院吴晓蓉公开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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