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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修正案(十二)为民营企业新增的又一项新罪名,首席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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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7 16: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修正案(十二)为民营企业新增的又一项新罪名,首席法务员提醒您注意风险防范
上期,首席法务员就新公司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二)三月一日生效后,给企业经营管理者导致的经营风险装了一个避“雷”针。
首席法务员友情提醒: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颁布,是对民营企业营私舞弊犯罪惩处的重强福音,也是新《公司法》要求民营企业自我净化、自我合规、自我廉洁的最后契机。
虽然,
对民刑交叉等法律问题,修正案的实施还有待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出台及法律的适用问题。
但是,
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在国家大力打击腐败问题的当下,民营企业更应守住法律底线。
从公司法务人员的角度,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加强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为实现企业合规管理、健康发展的良性目标努力工作。
民营企业在经营中经常出现以下问题:两套账问题,账外资金回流,账上其他应付款过大,巨额佣金、商业回扣,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失控发票、不合规发票、费用无票。有人戏称为民营企业老板的10大原罪:
本期,再谈一则民营企业新增的一项刑事罪名,提醒民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企业主应当主动防范。
新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新公司法加强公司内部人士的监督管理,修订通过引入“关联交易报告”、“公司机会”、“竞业限制”等机制,进一步对公司董监高等内部人员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管理,防止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公司经营输利益、损害公司。
违反这一规定,就有可能要触犯刑事犯罪。即非法经营同类经营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法条援引: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二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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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
第一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法条原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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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法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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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来说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在外面搞同业竞争赚钱。
非法经营同类罪以前处罚对象局限于国有单位的领导,本次扩大到把民营企业加进来了,而且原来限定于董事和总经理,本次扩大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还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些人员。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本罪在犯罪主体的认定上,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扩大到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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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构罪标准稍有区别:
国有企业的构罪标准是“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按照原来的司法解释十万就算数额巨大;
民营企业的构罪标准是“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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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本罪可能会被“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和防止企业股权人之间内部争斗,本罪针对民营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本罪的,构置了二道防火墙:一、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二、必须行为已经“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么两个同时具备的要件。
首席法务员认为:工作实践中可能要涉及以下问题:
第一是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中“经营”如何界定?一般认为,只要没有参与对公司、企业的管理或决策,仅投资而没有参与公司、企业的管理和决策的,不能认定为经营。
其二是如何界定“同类营业”行为?界定“同类营业”的标准是什么?是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之规定界定同类营业的范围,还是要实质性地判定同类营业?
其三,如何界定“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其中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还是既得利益的损失?是财产损失,还是包括财产损失与其他类型的损失(如交易机会的损失)?
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如何规避这一法律风险?
新《公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出台,民营企业家更要高度警惕,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规范行使职权,完善公司章程,股东会集体决策制度等,严格遵守相关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必要的决议和审批程序。
针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类型,具体的讲,在以下方面应引起我们企业法务人员和管理人员高度注意:
一、必须理顺企业控股、参股、实控的法律关系,加强规范化管理;
二、切忌不得投资设立(自营)或者参股与本公司业务相同的同类企业或者参与经营管理,形成与自身服务企业的竞业状态;
三、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因这一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形发生
四、切忌防范为了规避经营风险,将债务和利润归入不同的企业中的法律风险;
五、一定要严格执行股东会的集体决策制度;
六、警惕公司的具有审批、采购权限人员、财务负责人也可能成为该犯罪的潜在主体
由此可见,法律对我们的民营公司的监督管理,已经提出了严厉的警示与要求。在这方面,我们企业法务人员就要有为经营风险未雨绸缪,为疑难问题出谋策划,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智慧知识储备和工作敬业精神。
首席法务员的合规建议:
一、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要留痕迹,
二、关联交系要设立禁止性的制度,划出红线;
三、为管理人员建立岗位边界,砌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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