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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今日事] 姜堰王某赔偿两万余元,就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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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8 14: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2022年4月18日,马某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机械厂门口,被一只小狗追逐吠叫后受到惊吓,跌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姜堰交警大队调取了当时该路段的监控,查明狗主人系王某,根据上述事故事实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

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作为肇事小狗的饲养者,未按照规定将小狗饲养在固定区域内或以其他方式加以束缚,致马某骑自行车经过事发地点时,小狗追逐吠叫马某,使马某受到惊吓从自行车上跌倒受伤。该事故中,马某对其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王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损失27249.79元。

【法官后语】

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限于撕咬等肢体接触,吠叫、蹿跳、追赶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所引起的恐慌伤害也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

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的宠物引发的纠纷都是源自饲养者的管理失责,为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义务,合法合规文明饲养,在照顾好小动物的同时,也对周围人的人身安全负责,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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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8 19: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判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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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8 19:59: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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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30 08:30: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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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30 10:55: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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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30 11:09: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就是判的好!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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