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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施行后,法定代表人的风险责任与自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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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5 14: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肇庆
新公司法施行后,法定代人的风险责任与自救措施
首席法务员原创的《新《公司法》中关于董监高的民事法律责任》发表之后,许多读者反映,理论性太强,不易理解。其实我内心何尝不自知,只有真正的大师,才能在精通法学理论的基础上,用通俗直白的语言表述深奥的法律观点,我还达不珐这个水平,做不到这个效果,我只是收集整理而已。说白了,我只是法律的搬运工,出于一个退休司法干部多年的普法经验,选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自已的浅显解读,与大家共同学习,共同分享。
随着新公司法生效时间点日近临近,许多企业界有法律意识的老板,纷纷感觉有一种巨大的风险让他们产生莫名的焦累。新公司法不是让老板不会当了,更是不好当了。有一位朋友,点题让我做一期关于法定代表人风险责任的话题,盛情难却,故作此文。
我们一般人观点上都认为,法定代表人当然推定或者视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但从公司管理和公司法的角度,法定代表人并无管理上的实权,他的权力源于其依附的地位本身。实际上他只是公司决策机构的执行者或者事务管家。这与我们通常认识理念并不完全相同。特别是一些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他就是个名誉主席,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但是,法定代表按照法律承担的风险责任,是远远超出其收益的。新公司法为了缓解这类矛盾,从法律上给予了法定代表人化解风险责任的自救通道。
前文《新《公司法》中关于董监高的民事法律责任》中,我把法定代表人的风险责任分为三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本文我再从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管理行为中的有过错和无过错两个角度来归纳整理,并通俗化表述。
(一)法定代表人承担有过错责任
1.越权代表公司造成损失;
2.董高兼法人进行职务侵权造成损失;
3.董高兼法人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失;
4.协助股东抽逃出资;
5.破产清算期间出现过错,导致财产减少;
6.妨害民事诉讼、帮助单位违法犯罪等。
(二)法人因公司原因(无过错情形下)承担责任
1.公司在被执行期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违反法定情形。其法人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2.公司欠缴税款,其法人会被限制出境。
以上的风险责任归纳不是首席法务员危言耸听,有道是春江水暖鸭先知,春江水寒同样也是鸭先知。我有个朋友与我一起出差订不到票回不了家,哪种尬尴太难受了,有位朋友,企业早就倒闭,因债务无法清理被列为失信人,影响了子女的前途,网上更有被刑事追责问责者。
前天,一位给人家挂名当老板的朋友也私信给我,问他现在这种情况如何尽快脱困,化解风险。
经过我的研究学习,在新公司法中确实赋予了法定代表人的自救通道,就看你如何学会运用之道了。
我把法定代表人化解风险的应对方式归纳如下:
一、主动辞职:《公司法》第十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新法新增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及补任规则,解决了法定代表人辞任难的问题,但是对于实践中如果公司不配合登记如何处理新法仍然没有规定。
二、公司变更:《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新法该条款前半部分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予以明确。同时要求变更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避免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签署申请书而导致无法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情况,虽然该问题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已经解决。
三、被动免除:第一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新法明确因犯罪被宣告被判处缓刑的人员任职资格限制的期限;明确“该公司被责令关闭”之日为不得担任董监高职务期限的起算时间;明确“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未清偿”的消极任职条件。
四、及时涤除登记信息:从公司层面来讲,新《公司法》简化了变更法人程序,无需再开股东会表决,无需修改公司章程。只需记载法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即可。实践起来会更加简便。但是无论哪种方式,被公司免除职务的法人,同时要及时请求公司涤除其法人头衔。若是挂名法人,则更要主动请公司涤除其登记信息。
特别规定:在公司被纳入失信名单、限高之后,人民法院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一般不会支持法人变更。
首席法务员友情提醒:
新《公司法》中,法人因个人过错或公司原因需承担风险。应对方案包括辞职卸任、请求涤除头衔及挂名法人主动请涤除登记。变更法人程序简化,无需股东会表决和修改章程。应在公司被失信前采取行动,以免法院不支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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