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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生效后, 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如何平安退出,规避经营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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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6 11: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肇庆
公司法生效后,
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如何平安退出,规避经营风险责任
距新《公司法》202471日生效时间还有不到二周的时间。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1、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2、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在以往,只有股权转让逃避债务时,转让方才对未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新《公司法》的以上规定,意味着今后在股权转让时,必须足额缴纳出资后再进行转让,否则有可能被受让方的经营拖累,在不享受经营收益的情况下,继续无休止的承担原投股公司的经营风险。
所以,这对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缴出资款的股东、挂名股东、受大股东压迫的中小股东,,未来几天是平安退出的最后的窗口期了。
(一)股权转让方式:
为了帮助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如何平安退股,化解因投股行为给自已可能发生的利益损失,首席法务员通过本文梳理了新规范下股东退出公司的几种方式,仅供有需要的人参考交流,本文不涉及法律建议或法律解读。
一、通过转让方式转让股权
转让股权即让渡股权于他人。包括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以及向公司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
1、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无论在有限公司或是股份公司场景下,法律均不作限制,允许自由转让。
2、向公司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原有同意权、优先购买权。《公司法》(2023)删除同意权,仅保留优先购买权(第84条)。股份公司倡导资合性、公开性,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二、通过回购请求权的方式转让股权1、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份
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原公司法仅设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回购事由包括:1.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配利润;2.分立、合并、转让主要财产;3.解散事由出现但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第89条)。
《公司法》(2023)增设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公司除外)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回购事由大体与有限公司一致(第161条)。略微差异在于股份公司回购事由不包括分立、合并。不过,这两种情况本就规定在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除外情形中,体现在《公司法》(2023)是第162条第(四)项。也即,就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事由而言,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间并无差异。
2、受控股股东压迫时其他股东回购请求权(有限公司)
《公司法》(2023)增设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时,其他股东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权利。此种回购请求权仅限于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第89条第3款)
三、通过减资方式退出股权
股东通过减资退出公司的方式,俗称退股。旧公司法未明确减资的具体方式,《公司法》(2023)允许在特定情况下非等比例减资的操作,即定向减资。特定情况包括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第224条第3款)
四、利用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达到退股目的
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股权,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在解除婚姻关系时都有权对其进行分割,或者在满足法定条件情况下进行婚内股权分割(民法典第1066条)。进而实现一方退出公司的目的。
五、通过诉请公司解散的方式退出股权
股东可以通过诉请解散公司等终局性消灭公司人格的方式,实现退出公司的目的。解散公司之诉的适格原告为持股10%以上股东(第231条)。关键要求公司存在管理障碍、决策僵局等情形,资不抵债、亏损等经营性问题不是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但是,股东在解散清算程序中的清偿顺序最为劣后(第236条),一般无法保证取回投资额相应的款项。
六、其他非常规方式退出股权1、借助股东失权制度退出
《公司法》(2023)第52条规定瑕疵出资股东失权制度。对于未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催缴书宽限期届满后,董事会可以发出失权通知使股东丧失相应股权。股权应作转让或减资方式处理,6个月内未能实现的,由其他股东买单
2、借助股东除名制度退出
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公司有权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其除名。此种操作须履行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足。在此之前,不免除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
3、以司法执行程序实现股份转让
在质押权人申请实现质押权、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等情况下,或可借助司法手段,以司法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名下股权的强制变现,进而实现股东退出目的。(第85条)
4、通过申请破产的方式退出
股东不是法定破产申请人,无法直接通过申请公司破产方式退出。不过,《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权申请破产清算。对于清算义务人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公司法》(2023)明确清算义务人为董事。虽然新法未将股东界定为清算义务人,但是,根据《公司法》(2023)第180条第3款、第192条规定,控股股东在作为实质董事、影子董事身份时,有可能被纳入清算义务人范围,从而间接被赋予申请破产的权利,最终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实现退出。
首席法务员整理的上述退股方式,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使用时须审慎关注其风险与合法性。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新《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的二条利好信息,供参考:
一是股权可以直接继承,取消了一些人合性限制。
继承股权在没有章程另有规定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直接继承股权(第90条),不受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公司法解释四第16条)。《公司法》(2023)增加股份公司股权直接继承的规定(第167条),实现两类公司的趋同。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外的他人转让股权时,新《公司法》(2023)删除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仅保留其他股东可以优先购买权(第84条)。
作者:张存友  法律工作者
2024年6月16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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