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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梗 发表于 2024-09-05 12:14 泰州法官吴晓蓉:涉案钢架大棚46只(汪泉查勘记录47个面积8742.82m2)由不在目录的评估机构中的不具备资质的人员去清点确认,未经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且未质证,二审判决书也不认可二份评估报告,远少于海陵区蔬菜办提供的寺巷无公害蔬菜园路、渠等设施统计集体大棚40个(含已拆除放在仓库15个)面积10672 m2,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是否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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