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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口天大可

[集思广益] 明发业勤园强制收取停车费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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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5 12:21: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bba1424 发表于 2023-09-15 12:08
以前不收不代表可以免费,当占便宜成为一种习惯就会颠倒黑白

还有物业是否收费,是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的,只有一个收多少的标准,标准是标准,不是要不要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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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5 12:23: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说来说去,都是物业自说自话,事情闹起来了,还可以装成无辜受害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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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5 13:4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乎乎大睡 发表于 2023-9-15 11:01
有依据是一回事,需不需要,是不是要强制收,又是另外一回事了,这事就是物业起贪心了

有依据就可以收,收与不收是物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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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5 14: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apchy 发表于 2023-9-15 13:44
有依据就可以收,收与不收是物业的权利。

别搞错了,价格依据不是收与不收的权力的依据。你能收多少,跟你能不能收不是一个事情,感觉你脑子有点转不过来。
这个价格可能说的在自有产权车位,对外出租的价格依据,比如你买了100个车位,对外出租,可以收多少费用,但是这个规定,被物业移花接木,用在产权不在物业本身的车位上,拿来用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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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5 14: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口天大可 发表于 2023-9-15 11:18
谢谢,刚知道有这篇指导文件通知。
我认为收费应该和服务挂钩吧,那物业的服务标准或者停车场应该配哪些 ...

首先,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应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不得只售不租。其次,根据泰州市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产权车位租金不得超过200元/月。最后,作为业主,根据相关规定(或者法律法规)完成了相关义务(比如按200元/月租赁了车位),但是物业未按照要求(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给一些配套的服务(就是你说的服务标准),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减免服务费(规定50元/月),如果停车场硬件设施不具备,因为经过了住建局的验收,可以找住建局,由住建局出面找开发商,对硬件设施进行完善。
另外,再说一句个人观点,不能因为前期免费享受了待遇,现在开发商和物业不给业主享受这个待遇,就堵门,这是不妥的。比如业主家有100套房子,原来免费给流浪人员住的,现在跟流浪人员说,你给房租,流浪人员说,不行,我还要继续住,一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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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5 15: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药城桃源里,18号也说的要开始收费,和业勤园的业主要一样了。
周边几个同社区,同物业的小区,都不收费。偏偏我们桃源里一个劲的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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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5 15:19: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自己买的车位还要交50元一个月的管理费,人防车位租金120一个月,当买车位的是冤大头么,什么狗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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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5 15:22: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建筑工人 发表于 2023-09-15 14:57
首先,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应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不得只售不租。其次,根据泰州市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产权车位租金不得超过200元/月。最后,作为业主,根据相关规定(或者法律法规)完成了相关义务(比如按200元/月租赁了车位),但是物业未按照要求(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给一些配套的服务(就是你说的服务标准),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减免服务费(规定50元/月),如果停车场硬件设施不具备,因为经过了住建局的验收,可以找住建局,由住建局出面找开发商,对硬件设施进行完善。
另外,再说一句个人观点,不能因为前期免费享受了待遇,现在开发商和物业不给业主享受这个待遇,就堵门,这是不妥的。比如业主家有100套房子,原来免费给流浪人员住的,现在跟流浪人员说,你给房租,流浪人员说,不行,我还要继续住,一样的道理。

“不得超过200”也成了要交费的理由了,物业真的穷疯了,要真的计较起来,不收费不也是“不超过200”的选择,为什么不选择不交钱呢,不也是没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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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5 15:24: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建筑工人 发表于 2023-09-15 14:57
首先,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应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不得只售不租。其次,根据泰州市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产权车位租金不得超过200元/月。最后,作为业主,根据相关规定(或者法律法规)完成了相关义务(比如按200元/月租赁了车位),但是物业未按照要求(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给一些配套的服务(就是你说的服务标准),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减免服务费(规定50元/月),如果停车场硬件设施不具备,因为经过了住建局的验收,可以找住建局,由住建局出面找开发商,对硬件设施进行完善。
另外,再说一句个人观点,不能因为前期免费享受了待遇,现在开发商和物业不给业主享受这个待遇,就堵门,这是不妥的。比如业主家有100套房子,原来免费给流浪人员住的,现在跟流浪人员说,你给房租,流浪人员说,不行,我还要继续住,一样的道理。

你发的规定都不是收钱的理由,都是缺少前置条件的,有了收钱的理由,才有收多收少的事。你们这些人不知道是真的不懂,还是就是故意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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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5 15:26: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123456? 发表于 2023-09-15 15:19
自己买的车位还要交50元一个月的管理费,人防车位租金120一个月,当买车位的是冤大头么,什么狗屁规定

其实深究起来,是没有明文规定,车位是一定要收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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