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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负责人侵吞企业1600余万,股东控告多年公安不予立案 求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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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4 16: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负责人侵吞企业1600余万,因儿子系检察干部一手遮天
检察院明火执仗充当保护伞,股东控告多年公安不予立案
                                          求助信

求助人:黄茂荣,男,1953年4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5304241415,汉族,泰州市曙光燃气供应站股东。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镇军甫村一组20号。联系电话:13961078091。
泰州市曙光燃气供应站负责人赵金龙侵吞企业1600余万,但因其儿子赵晓明是泰州市检察系统的大干部,我们股东控告1年多公安不予立案、对是否立案不给书面答复,检察院明火执仗充当保护伞,却自诩是出于对人民群众负责。投诉无门、绝望之际向您社会各界求助。
(见图片1)

1996年12月18日前,我与曹敏、杨晓健、唐林荣、赵金龙共同商量创办姜堰市曙光燃气供应站(后更名为泰州市曙光燃气供应站)。因行业的特殊性,要求由集体牵头,经当年寺巷镇(现更名为寺巷街道)书记王仁忠多方协调,决定由水利站和我们5位合办。企业性质登记为集体所有制,运营方式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赵金龙为负责人。企业登记后水利站抽回了出资,唐林荣退出投资,莫秀英、栾井圣加入投资。赵金龙在创办初期,没有出资,2004年才投入13万元。企业运营期间,每年度按股东投资额和企业利润分红。2017年2月28日企业被拆迁前,帐面显示:现金及银行存款等积累288万余元,除房地产外固定资产有运输车辆和大型发电机组等设备,另有应收款、原材料若干。2017年2月28日企业被拆迁,同年3月12日泰州鑫泰集团有限公司将16606749元拆迁补偿款汇入泰州市曙光燃气供应站银行帐户。2017年3月,赵金龙在寺巷街道办和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形下,将泰州市曙光燃气供应站资金16048169元分5次转入其个人银行帐户。
(见图片2)


我与杨晓健、莫秀英、栾井圣等4人向公安局投诉,控告赵金龙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泰州市曙光燃气供应站资金16048169元。因赵金龙的儿子赵晓明是检察院的大干部,公安局以我们不是被害人为由不予受理。我与杨晓健、莫秀英、栾井圣等4人又向法院起诉,赵金龙的儿子赵晓明2018年10月又以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在中级法院案卷中)阻碍人民法院及承办法官独立办案,直至2022年7月7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才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泰州市曙光燃气供应站为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我与杨晓健、莫秀英、栾井圣等4人为投资股东;由人民政府指令主管部门对泰州市曙光燃气供应站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2022年9月20日高港区人民政府指令寺巷街道办对泰州市曙光燃气供应站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
(见图片3)


    寺巷街道办委托泰州市经纬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根据提供的帐册、凭证、银行资料,亦发现泰州市曙光燃气供应站资金1600余万元被分5次转入赵金龙个人银行帐户,2017年泰州市曙光燃气供应站被拆迁后至2022年企业继续有支出,支出明细为泰州市危险品运输公司的有关费用。审计报告认为,被审计企业存在帐册混乱、凭证缺失等情形,建议由公安局经侦部门介入调查。被审计企业存在帐册混乱、凭证缺失等情形,是因为赵金龙的儿子赵晓明在泰州市曙光燃气供应站拆除时,派人并亲自前将往泰州市曙光燃气供应站拿走全部账册及凭证(是否销毁不清楚),拒绝提供审计(我有相关录音)。
2022年8月18日,我与杨晓健、莫秀英、栾井圣等4人作为刑事控告人向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控告:被控告人赵金龙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泰州市曙光燃气供应站资金16048169元,涉嫌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请求公安机关及时立案追究。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电话告知已移交泰州市高港分局处理。同年9月1日下午向高港分局经侦大队递交相关控告材料、要求立案,并于当日寄出《刑事立案申请书》,再次请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及时立案追究赵金龙的刑事责任。嗣后,申请人又多次去位于高港的经侦大队和位于药城的公安分局询问立案情况,并2次给刁德林局长写信求助,要求公安机关对是否立案给予书面答复,均未果。
(见图片4)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据此,我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高新区检察院、高港区均以无管辖权不予受理,市检察院以没有公安局不予立案手续,无法监督,不予受理。
(见图片5)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尚未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答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根据上述规定,我又多次找检察院,并向检察长投诉。2月24日市检察院短信告知:已将材料转高港检察院。
我是要求检察院对高港区公安分局超过规定期限不立案进行法律监督,高港检察院却以信访处理。为此,我去市、区检察院10多次,并向市政法委投诉。一直拖至2023年7月13日才出具泰高检立监控申审通〔2023〕6号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金龙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不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见图片6)

        
我认为泰高检立监控申审通〔2023〕6号立案监督审查通知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1、申请人是基于公安机关对我们的报案、控告、举报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而不是针对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不立案决定认为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而提出的控告、申诉。泰高检立监控申审通〔2023〕6号立案监督审查通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答复申请人明显错误。
2、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检察院经审查:本案公安机关是否超过规定期限?认为超过规定期限的,有无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如果已经要求,公安机关有没有按要求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没有按要求回复,检察院是否提出过纠正意见?上述情况,泰高检立监控申审通〔2023〕6号立案监督审查通知均没有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至今没有收到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不立案决定,因此,泰高检立监控申审通〔2023〕6号立案监督审查通知泰高检立监控申审通〔2023〕6号立案监督审查通知关于“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不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显属无中生有。
4、被控告人赵金龙利用职务之便,将泰州市曙光燃气供应站资金16048169元,转汇入个人帐户,这是客观事实,申请人已经提供了相关银行转帐记录,公安机关和高港区人民检察院都没有否认这一事实。泰高检立监控申审通〔2023〕6号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金龙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为不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与法相悖。将企业1600多万资金转移至个人帐户使用,至今没有归还,即使存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金龙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情形,涉嫌挪用资金罪肯定成立。
为此,我又要求检察院复议、复核。高港区检察院于9月7日函告:“公安机关根据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立即口头告知你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报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你多次信访的情况下,受理你的立案监督申请并进行实质性审查,是出于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以及争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作出的努力。……本案在生效民事裁判未明确认定泰州市曙光燃气供应站到底属于何种企业性质的情况下,赵金龙将相关款项转入个人帐户,无法认定其将单位资金挪归个人使用”。
(见图片7)


我认为:高港检察院的复函自诩是出于对人民群众负责,实质是明火执仗充当保护伞。
1、集体企业的财产不等同于国有财产。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泰州市曙光燃气供应站为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黄茂荣与杨晓健、莫秀英、栾井圣等4人为投资股东,则泰州市曙光燃气供应站的财产显然不属国有财产;负责人赵金龙又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集体企业负责人侵占、挪用集体资产,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公安机关有管辖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我与杨晓健、莫秀英、栾井圣等4人于2022年9月1日向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递交了书面《刑事立案申请书》。公安机关对我们的报案、控告、举报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4、泰州市曙光燃气供应站无论属于何种企业性质,企业负责赵金龙利用职权将相关款项转入个人帐户,都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这是常识,高港检察院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自诩是出于对人民群众负责,实质是明火执仗充当保护伞。
既然公安局、检察院均认为我们控告赵金龙利用职务之便,将泰州市曙光燃气供应站资金16048169元汇入个人帐户,至今没有退还是客观事实,但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且拒绝移送,要我们直接向监察委报案。无奈之下,我们就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监察机关报案、举报,请求及时立案追究赵金龙的刑事责任。但监察机关释明,本案应当中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要我们向政法委反映情况。我们多次向政法委投诉,但至今无果。
(见图片8)


这是一起检察干部与公安干警联手,明火执仗充当保护伞的典型案件。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反常情形,是因为被控告人赵金龙的儿子赵晓明是检察院的大干部!
我没有过分要求,仅仅想讨要个说法。总该给我们平民百姓留点出路吧!总得给我们留点企盼幻想吧!通常情况下,人有希望就不会走极端。我70多岁了,不惜拼命,但我还是时刻提醒自己:相信党!依法维权!故向社会各界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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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4 21:18: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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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5 03:18: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去网络上发视频举报吧多个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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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5 10:4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直接到纪委监委去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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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5 11:22: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小事情可以让泰无聊发酵一下,大事还是去大平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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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5 18:43: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泰州市检察系统一直存在包庇下级法官对案件定性失误。如张福余,王毅,金秋桦三位检察官,烂用公权,故意串规。请上级纪委监委严查。请各位网友们帮助我,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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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6 07:48: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多大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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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7 09:30: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尊敬的各位网友们,平台大小,在特定的时机发挥的作用,无法估量。一市委书记与一部门小股长,但在具体亊,编造借口小股长方便得多。冤假错案,都是在基层违法糊弄而成行的…请广大网民支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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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7 10:27: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1600万,可以让他死三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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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9 09:18: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楼主这个贴子,真名实姓,并有图片。应该属实。怎么不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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