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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司法》修订后对企业公司治理的变化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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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司法》修订后对企业公司治理的变化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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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 16: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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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需对受让人未按期出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新增股东转让股权后需履行对股权受让人按期缴纳出资的督促义务,要求股东在转让股权时谨慎选择受让股东,避免因受让股东不诚信行为担责。
法条链接: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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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 1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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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新增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2023公司法侧重于保护中小股东权利,避免被控股股东损害自身投资利益,增加中小股东的救济路径。
法条链接: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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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 16: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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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新增“影子董事”的责任
新增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责任。
法条链接: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十六、失信被执行人(老赖)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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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 16: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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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
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且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目的是强调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责,消除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挂靠“法定代表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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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 09: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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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明确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此条规定,进一步强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为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法定代表人过错责任追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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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 10: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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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取消“执行董事”的提法。
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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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 10: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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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规定公司(含股份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监事会(监事)对于监督公司的运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均有较大的作用,因此,对于是否设立监事会(监事)应当慎重选择,对于不设立监事会(监事)的有限公司也应当通过完善公司章程实现对大股东的监督制约,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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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 16: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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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需对受让人未按期出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新增股东转让股权后需履行对股权受让人按期缴纳出资的督促义务,要求股东在转让股权时谨慎选择受让股东,避免因受让股东不诚信行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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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十四、新增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2023公司法侧重于保护中小股东权利,避免被控股股东损害自身投资利益,增加中小股东的救济路径。
法条链接: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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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 1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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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新增“影子董事”的责任
新增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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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十六、失信被执行人(老赖)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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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 16: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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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
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且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目的是强调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责,消除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挂靠“法定代表人”的现象。
十八、明确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此条规定,进一步强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为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法定代表人过错责任追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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