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通公民,辛辛苦苦购买的商品房怎么就不是属于自己的?
贵法院认为商品房处于未交付状态不能认定为固定经营场所的分析错误,泰州烟草专卖局2021版烟草合理化布局规定的相关条款对固定经营场所皆有文义解释
固定经营场所是针对流动摊点而言,并未针对场所权属,贵院一审判决书分析部分偷换概念、分析错误,违背法条立法初衷。在放宽许可条件,优化营商环境的大的行政许可改革背景下,只要明确的经营地址,租赁合同、购房合同都是可以认定符合经营场所的条件,是否存在产证,是否交房不影响固定经营场所的认定。
另外,获得经营许可证,与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开业标准、正式营业又是两回事,是不同的行政行为监管阶段。房屋未交付不影响办理许可证,如果获得许可证,不具备开业条件的,那应属于事中事后监管问题。
泰州烟草专卖局全部卷宗材料全部以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事实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涉案许可布局是否合理的问题,在现场核查部门已经确认为合理。
贵法院将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故意混淆一起,有意模糊被上诉人适用法律错误的事实。贵法院判决书出现适用法律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貌似”等词,足以说明 法院就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未予审查,法律适用只有正确与错误,不存在合理一说。
最高人民法院有典型案例,行政机关适用法律,应当明确条、款、项,条、款、项任一错误都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之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调查高港区某某便利店、海陵区某某烟酒商行《烟草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卷宗材料 以证明该本案存在同样“未交付房产前仍然取得行政许可”的证据材料。该2份证据原告无法取得,只有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或者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才能取得,但法庭一直未予同意, 导致案件审理的事实未查明。该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对固定经营场所的事实认定一直以来与房屋是否已经实际交付使用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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