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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负责人将企业1600余万汇入个人帐户六年多未还,股东维权至今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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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9 09: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负责人将企业1600余万汇入个人帐户六年多未还,股东维权至今无果
我是泰州市XX燃气供应站股东黄茂荣。2017年3月,企业1600余万元被负责人赵X龙汇入个人帐户,我们股东维权至今无果。(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出资证明书图片)1996年12月18日前,我黄茂荣与曹敏、杨晓健、唐林荣、赵X龙共同商量创办姜堰市XX燃气供应站(后更名为泰州市XX燃气供应站)。因行业的特殊性,要求由集体牵头,经当年寺巷镇(现更名为寺巷街道)X书记多方协调,决定由水利站和我们5位合办。企业性质登记为集体所有制,运营方式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赵X龙为负责人。企业登记后水利站抽回了出资,唐林荣退出投资,莫秀英、栾井圣加入投资。赵X龙在创办初期,没有出资,2004年才投入13万元。企业运营期间,每年度按股东投资额和企业利润分红。2017年2月28日企业被拆迁前,帐面显示:现金及银行存款等积累288万余元,除房地产外固定资产有运输车辆和大型发电机组等设备,另有应收款、原材料若干。2017年2月28日企业被拆迁,同年3月12日泰州XX集团有限公司将16606749元拆迁补偿款汇入泰州市XX燃气供应站银行帐户。2017年3月,赵金龙在寺巷街道办和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形下,将泰州市XX燃气供应站资金16048169元分5次转入其个人银行帐户。
我黄茂荣与杨晓健、莫秀英、栾井圣等4人向公安局投诉,控告赵X龙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泰州市XX燃气供应站资金16048169元。公安局以我们不是被害人为由不予受理。我与杨晓健、莫秀英、栾井圣等4人又向法院起诉,2022年7月7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泰州市XX燃气供应站为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黄茂荣与杨晓健、莫秀英、栾井圣等4人为投资股东;由人民政府指令主管部门对泰州市XX燃气供应站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
2022年高港区人民政府指令寺巷街道办对泰州市XX燃气供应站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寺巷街道办委托泰州市XX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根据提供的帐册、凭证、银行资料,亦发现泰州市XX燃气供应站资金1600余万元被分5次转入赵X龙个人银行帐户,2017年泰州市XX燃气供应站被拆迁后至2022年企业继续有支出,支出明细为泰州市XXX运输公司的有关费用。审计报告认为,被审计企业存在帐册混乱、凭证缺失等情形,建议由公安局经侦部门介入调查。
2022年8月18日,我与杨晓健、莫秀英、栾井圣等4人作为刑事控告人向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控告:被控告人赵X龙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泰州市XX燃气供应站资金16048169元,涉嫌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请求公安机关及时立案追究。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电话告知已移交泰州市高港分局处理。同年9月1日下午向高港分局经侦大队递交相关控告材料、要求立案,并于当日寄出《刑事立案申请书》,再次请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及时立案追究赵X龙的刑事责任。嗣后,申请人又多次去位于高港的经侦大队和位于药城的公安分局询问立案情况,并2次给局长写信求助,要求公安机关对是否立案给予书面答复,均未果。(刑事控告状、刑事立案申请书、给公安局长函有关内容图片)无奈之下我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高新区检察院、高港区检察
院均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市检察院以没有公安局不予立案手续,无法监督,亦不予受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尚未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答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据此,我于2023年2月3日书面恳请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转高港区检察院处理,高港区检察院于7月13日出具泰高检立监控申审通〔2023〕6号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金龙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不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法律监督申请书、检察院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有关内容图片)接到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后,我感到十分迷惘。我作为申请人是基于公安机关对他们的报案、控告、举报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二条规
定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而不是针对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不立案决定认为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而提出的控告、申诉。泰高检立监控申审通〔2023〕6号立案监督审查通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答复申请人我感到难以理解。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检察院应审查:本案公安机关是否超过规定期限?认为超过规定期限的,有无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如果已经要求,公安机关有没有按要求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没有按要求回复,检察院是否提出过纠正意见?上述情况,泰高检立监控申审通〔2023〕6号立案监督审查通知均没有告知申请人。特别是申请人至今没有收到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不立案决定,因此,泰高检立监控申审通〔2023〕6号立案监督审查通知泰高检立监控申审通〔2023〕6号立案监督审查通知关于“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不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我不知道从何而来。我认为,被控告人赵X龙利用职务之便,将泰州市XX燃气供应站资金16048169元,转汇入个人帐户,这是客观事实,申请人已经提供了相关银行转帐记录,公安机关和高港区人民检察院都没有否认这一事实。泰高检立监控申审通〔2023〕6号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金龙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为不立案符合法律规定,我实在想不通。将企业1600多万资金转移至个人帐户使用,至今没有归还,即使存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金龙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情形,那是否涉嫌挪用资金等犯罪呢?我又要求检察院复议、复核。高港区检察院于9月7日函告:“公
安机关根据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立即口头告知你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报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你多次信访的情况下,受理你的立案监督申请并进行实质性审查,是出于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以及争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作出的努力。……本案在生效民事裁判未明确认定泰州市曙光燃气供应站到底属于何种企业性质的情况下,赵金龙将相关款项转入个人帐户,无法认定其将单位资金挪归个人使用”。
我接到高港区检察院于9月7日函告后更加迷惘。就管辖权问题,我咨询过法律专家。专家阐述:集体企业的财产不等同于国有财产。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泰州市XX燃气供应站为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黄茂荣与杨晓健、莫秀英、栾井圣等4人为投资股东,则泰州市XX燃气供应站的财产显然不属国有财产;负责人赵X龙又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集体企业负责人侵占、挪用集体资产,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公安机关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这才是“出于对人民群众负责”。我们股东维权至今无果,主要是赵X龙的儿子赵XX是检察院干部。2018年10月曾以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阻碍法院及承办法官独立办案(中级法院案卷中有检察建议书);被审计企业存在帐册混乱、凭证缺失等情形,也是因为赵X龙的儿子赵XX在泰州市XX燃气供应站拆除时,派人并亲自前将往泰州市XX燃气供应站拿走全部账册及凭证(是否销毁不清楚),拒绝提供审计(我有相关录音)。我保证上述讲的都是客观事实。我期盼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恳求有关领导关注,早日给我们股东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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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9 09:38: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我说的都是事实。我的电话号码1396107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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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9 09: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你想让网民们去为你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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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9 11: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从法律角度来说,这属于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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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9 12:14: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两袖兜风 发表于 2023-10-09 11:43
从法律角度来说,这属于挪用公款罪。

侵占企业资金不是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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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9 12:29: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是否构成犯罪,涉嫌什么罪,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早日给股东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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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9 12: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卞聊卞说 发表于 2023-10-9 12:29
是否构成犯罪,涉嫌什么罪,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早日给股东一个说法。

你以为司法机关还是那个司法机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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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9 12:49: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小城大水 发表于 2023-10-09 12:32
你以为司法机关还是那个司法机关吗?

就事论事 少带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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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9 13: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城东东风 发表于 2023-10-9 12:49
就事论事 少带节奏

事实就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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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9 16: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SPC养猪班 发表于 2023-10-9 12:14
侵占企业资金不是挪用公款

公司企业的款,叫公款。财务人员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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