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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柠檬很萌.

[泰州今日事] 对交警队所判的认定书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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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4 08:20: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估计对方找人了。因为这起交通事故有一人死亡,如果判他主责的话,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样的对方就会留下案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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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4 08: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t6t6t6 发表于 2023-5-23 22:31
下车推行是常识吧,只不过正常没人去计较罢了

这是不符合大众认知的,算不上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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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4 08: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另外推车过斑马线这条规定,已经与现实脱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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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4 08: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柠檬很萌. 发表于 2023-5-23 22:19
复议了 都一个机关 难不成自己打自己脸

复议相比之前的判决要更加公正一点,复议准备的材料更充分一点,有不同的人判决。
你这种情况有判主次责任的,也有判同等责任的,电瓶车骑行过斑马线对汽车行驶是有影响的,同时也属于违法行为,我觉得即使判同等责任也没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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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4 09:03: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王仁丸 发表于 2023-05-23 16:56
这是不符合大众认知的,算不上常识

所以说要提高全民素质,不是不知者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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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4 09: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交警认为被害人没有下车推行需承担责任没有错,你不能因为其他人不下车推行就认为你们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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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4 09: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柠檬很萌. 发表于 2023-5-23 22:19
复议了 都一个机关 难不成自己打自己脸

复议是你的权利,看到事故认定书,你应该是没有复议,已经过期了。不服只能走司法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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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4 09:24: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看看,人家楼主发了事故认定书,那儿没有信号灯,楼主家唯一的就是没有下车推行。
有些人评论真的是自以为是,认为定同等责任就是楼主帖子隐瞒了一些事实之类的。你们咋不怀疑交警定责不准确?这是典型的凭主观臆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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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5-24 09:42: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apchy 发表于 2023-05-24 09:06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交警认为被害人没有下车推行需承担责任没有错,你不能因为其他人不下车推行就认为你们没有责任。

但至少也是主次 判同等 一条人命就这么没了 家里两个白发人送黑发人 还有个上小学的儿子 以后再也喊不了妈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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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4 09:4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柠檬很萌. 发表于 2023-5-24 09:42
但至少也是主次 判同等 一条人命就这么没了 家里两个白发人送黑发人 还有个上小学的儿子 以后再也喊不了 ...

关键是过了复议时限了,该提出异议的时候你没有提出,现在一切都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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